悲喜两重天——戴某萍应诉罗某英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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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按:被告戴某萍接到罗某英要她偿还高达25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起诉书时,生不如死;而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完两次庭之后,面如死灰的却是原告罗某英!原被告两种心境的倒转,究其原因,归根于吴之成律师敏锐的洞察力,和超强的思辨力!
本案简介:戴某萍是一个好管事的老太婆,当然也为了赚取一定的息差,自2015年起,她要罗某英到鲁某丝处放息,月息2~3分不等。罗某英贪图于高额的利息,但又放心不下,决定由她将钱汇给戴某萍,戴某萍再转给鲁某丝,这样历时一年有余。因为某种原因,2016年7月,罗某利将其放至鲁某丝处的本息全部要了回来,罗某利也从中赚取了30余万元的利息。2017年2月,罗某利又将钱源源不断地汇给戴某萍,截至2018年8月,金额高达243万余元。期间,罗某利以戴某萍账目不清为由,直接找鲁某丝对接,包括退本等事项。2018年9月,鲁某丝被深圳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抓获归案。为了挽回损失,罗某利聘请两位长沙的律师担当其诉讼代理人,一纸诉状将戴某利告上法庭。戴某利收到起诉书后,犹如五雷轰顶,顿时瘫软在地!尤为糟糕的是,她的两套房子和工资卡也被法院给冻结了!想起200余万元的巨额诉求,和被切断的生活来源,此时的她,才真正体会到了怎样才叫生不如死!还好,她有我这样一个律师朋友。
第一次开庭,原告方充分感受到了本律师对其诉求的巨大冲击力。
第二次开庭,在法庭辩论之前,审判长指出原被告双方应围绕以下三个焦点展开辩论:
焦点一:本案从法律性质上讲,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他还特别指出,如果是民间借贷关系的话,那么鲁某丝那要不回来的钱就由戴某萍来承担;如果是委托理财的话,那么就由罗某英自己承担。焦点二:关于退本122万元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焦点三:关于本案应否中止审理的问题。
审判长一讲完,在场人都明白原被告各自该怎么发表辩护意见了。可未曾想,原告两代理律师却一致辩称本案属于委托理财关系!等到本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时,字字珠玑,针针见血。使得法庭上的罗某英,不吐血都不行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戴某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罗某英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在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属于委托代理合同,被告戴某萍作为罗某英的代理人将相应款项转汇给鲁雨丝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委托人罗某英来承担
本案原告罗某英与被告戴某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双方早就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下面的诸多事实也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
其一、原告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
其二、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中明确提到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
其三、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目录名称《原告罗某英诉被告戴某萍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原告证据目录》亦写的是委托理财合同;
其四、证人王瑀当庭证实罗某英早在2016年就委托戴某萍在鲁雨丝处理财;
其五、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表明,戴某萍转汇到鲁雨丝账上的款项,罗某英不仅知情,而且对这些款项的处理,包括怎么投资、退不退本,何时退本等,均在罗某英的掌控之中;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罗某英2018年6月13日语音戴某萍:便宜便宜阿(罗某英称戴某萍为萍姨),我今天转了十块。刚刚涨到十块,是我四四哥的,我四哥的20块转到你那儿了,我告诉宝贝(大家都称鲁雨丝为宝贝)了(来自系统语音转换)。(见被告证据卷P11)
罗某英的这一段话表明,她在给戴某萍转钱的同时,也在将其转钱的信息告诉了鲁雨丝。
戴某萍2018年8月9日发微信给罗某英:姑姑,7月27日17块,在7月28日利润2550已结清。5100短线利润已结清,8月8日结束退本金。鲁雨丝已付给你了吧。
罗某英回复:萍姨早上好!17块本金昨天已退给我,谢谢你们!这个单我已经销了,请你也销账。谢谢!(见被告证据卷P20)
戴某萍与罗某英的这一段对话表明:其一、在戴某萍的眼里,这个钱是罗某英的,因而,接收这个退回的本金的主也是罗某英而不是她;其二、戴某萍一句“鲁雨丝已付给你了吧”,即表明戴某萍把钱的投向告诉了罗某英的;其三、罗某英的回复“17块本金昨天已退给我”表明罗某英内心也认为这个本金是她的而不是戴某萍的,而罗某英的回复“谢谢你们”,则表明与罗某英打交道的不仅仅只有戴某萍,还包括退本给她的鲁雨丝,不然,也就不会用“你们”而会用“你”了。
罗某英2018年8月13日发微信给戴某萍:20块转一期短线退本,今天鲁总已经转账给我,这单结束。谢谢(见被告证据卷P35)
这一信息表明,鲁总是直接把钱退给罗某英,并没有经戴某萍中转,这也说明这笔钱的实际主人是罗某英,而不是戴某萍。而“20块转一期短线退本”则说明,罗某英在实际操作这一笔钱的运作。
……
其六、戴某萍已按罗某英的要求将罗某英汇入的款项转汇至了鲁雨丝的账上(见罗某英、戴某萍与鲁雨丝系列转账关系图)
从罗某英、戴某萍与鲁雨丝系列转账关系图可以看出,戴某萍对于罗某英汇过来的每一笔钱,除了2017年6月16日这笔9万元的之外,其他都在当天按照罗某英的指示转汇给了鲁雨丝。虽然戴某萍对于罗某英汇过来的每一笔钱,再转汇给鲁雨丝时,都扣除了3个点或者5个点,但鲁雨丝在结算利息时,还是按罗某英的汇款金额作为基数的,从罗某英所发的有关退本信息来看,鲁雨丝也是按照罗某英的实际汇款金额来退本的,换句话说,扣点行为是戴某萍与鲁雨丝私下的特别约定,其约定并没有损害罗某英的利益,因而,我们也就不能指责戴某萍有违背罗某英指示的行为。
次数 |
时间 |
罗某英→戴某萍 |
时间 |
戴某萍→鲁雨丝 |
1 |
2017.2.27 |
17万元 |
2017.2.27 |
161500元 |
2 |
2017.3.13 |
3万元 |
2017.3.13 |
28500元 |
3 |
2017.6.16 |
9万元 |
2017.6.18(见被证P9) |
95000元(平安银行转) |
2017.6.19 |
12万元 |
2017.6.19 |
12万元(工行转) |
|
4 |
2017.7.13 |
7万元 |
2017.7.13 |
66500元 |
5 |
2017.12.11 |
3万元 |
2017.12.11 |
29100元 |
2017.12.12 |
10万元 |
2017.12.12 |
128500元 |
|
6 |
2018.4.21 |
12万元 |
2018.4.21 |
116400元 |
7 |
2018.4.29 |
8956元 |
2018.4.29 |
5956元 |
8 |
2018.5.14 |
10万元 |
2018.5.14 |
97000元 |
9 |
2018.5.23 |
20万元 |
2018.5.23 |
194000元 |
10 |
2018.5.28 |
10万元 |
2018.5.28 |
95000元 |
11 |
2018.6.10 |
20万元 |
2018.6.10 |
194000元 |
12 |
2018.6.10 |
20万元 |
2018.6.10 |
194000元 |
2018.6.11 |
12万元 |
2018.6.11 |
116400元 |
|
13 |
2018.6.12 |
12万元 |
2018.6.12 |
116400元 |
14 |
2018.6.13 |
10万元 |
2018.6.13 |
97000元 |
15 |
2018.6.14 |
20万元 |
2018.6.14 |
194000元 |
16 |
2018.6.26 |
20万元 |
2018.6.26 |
194000元 |
17 |
2018.7.8 |
16万元 |
2018.7.8 |
155200元 |
总计 |
2438956 |
总计 |
2398456元 |
以上事实表明,原告罗某英委托被告戴某萍到鲁雨丝去理财的事实清楚明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而今,鲁雨丝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深圳警方抓捕由此而引发的罗某英投资收不回的风险,依法应由罗某英本人承担。
二、罗某英与本案第三人鲁雨丝对接并已直接找鲁雨丝退单122万元
(一)现有证据表明,罗某英已从鲁雨丝处退本122万元
罗某英以戴某萍搞账不清为由,直接与鲁雨丝对接投资与退本一事。戴某萍与罗某英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戴某萍与鲁雨丝的聊天记录反映出罗某英从鲁雨丝处退本122万元的截图有:
1、2018年8月9日罗某英给戴某萍发微信称:(7月27日)17块本金昨天已退给我。(见被告证据卷P20)
2、2018年8月9日罗某英给戴某萍发微信称:2018年5月5日12块短线今天鲁总已退本给我,此单结束。(见被告证据卷P26)
3、2018年8月11日罗某英给戴某萍发微信称:18年5月23日20块短线……于8月1日退本(已转一期短线)。(见被告证据卷P29)
4、2018年8月13日罗某英给戴某萍发微信称:20块转一期短线退本,今天鲁总已经转账给我,这单结束。(见被告证据卷P35)
5、2018年8月17日罗某英给戴某萍发微信称:萍姨早上好!6月17日申请退本的8月16日到期的长线21块鲁总昨晚半夜已帮我转换一期12天短线,提前利润已收到,12天到期后直接退本给我。请销单,谢谢你!(见被告证据卷P36)
6、2018年8月17日罗某英给戴某萍发微信称:已退单:……2017年3月13日10块短线于8月13日已转一期短线……(见被告证据卷P38)
7、2018年8月24日罗某英给戴某萍发微信称:退了3笔,分别如下:……2018年4月29日10块短线于7月20日申请退本,于8月20日退本转一期短线。(见被告证据卷P39)
亲爱的领导~您好!汇报:姑姑那→目前已退掉的长线本金,分别是:
①2018年7月27日,17块;
②2018年7月28日,12块;
③2018年8月1日,20块;全部转换到过夜12天的短线(福利单)里面,赚一期后,都退本金了,请知悉,谢谢
④2018年8月13日,10块;
⑤2018年8月16日,21块;
⑥2018年8月20日,10块;这三笔也已转换,到期后,会退本金,请知悉,谢谢!(见被告证据卷P41)
罗某英2018年8月24日语音回复戴某萍:是的,退了六单啦……(见被告证据卷P42)
9、2018年10月13日戴某萍与鲁雨丝的聊天记录截屏:
亲爱的领导~您好!汇报:姑姑的三笔(10+10+12=共32块),已全部转换出去了,您自己记得除数,销单哦,就是在姑姑的长线总数里面,减少32块,请知悉,谢谢
①2018年10月5日,6块;
②2018年10月6日,19块;
(二)戴某萍的儿子王瑀与罗某英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罗某英只有100多万元的本金没退了。
2018年12月7日王瑀与罗某英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王瑀说(罗某英)在他妈手上该退给罗某英的单都退给罗某英了,后来是罗某英自己和鲁雨丝发生了联系。罗某英回信承认其还有一百多万在她(指戴某萍)手上没有退。(见被告证据卷P60)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罗某英单独与鲁雨丝发生联系并直接122万元的事实客观存在。
三、被告罗某英要求原告戴某萍支付资金占用费141752元是错误的
之所以这么说,一是戴某萍并没有实际占用罗某英汇给她的款项;二是罗某英与戴某萍之间也没有相关资金占用费的口头或者书面的约定;三是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对于资金占用费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换句话说,被告罗某英提出此项要求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四、原告罗某英在2018年6月之后通过戴某萍转汇给鲁雨丝的130万元,系罗某英与第三人鲁雨丝私下对接之后的自主行为,与被告戴某萍无关
罗某英2018年8月9日语音回复戴某萍的文字转换:……但是他后来阿卢总(指鲁雨丝)也跟我说了,答应就是说可以跟我退,所以我才。全部投进去,全部投进去了,但是你这个该用还是要用啊,没办法。所以只能把前面的就要退出来,后面的就是后面六月份的这么多吗,这暂时暂时到时候用的时候再退了吗。(见被告证据卷P42)
这一段语音表明,罗某英跟鲁雨丝对接,鲁雨丝跟她讲了可以帮她退本之后,她决定把前面的退出来,6月份再投进去。也就是说,站在戴某萍的角度来讲,罗某英转投给鲁雨丝的130万元与被告戴某萍无关了。
五、本案程序上应当中止审理
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原因是:第三人鲁雨丝现在已被深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抓获归案。本案原被告均是鲁雨丝案的受害者,鲁雨丝被抓获后,警方能否查封扣押其财产、以及查封扣押的财产有多少都是一个未知数,即使查封扣押了财产,又有多少财产能够返还给受害人罗某英和戴利萍,我们也不得而知。换句话说,在鲁雨丝案没有终结之前,我们是没法核定罗某英的资金损失的。也正因为如此,本案才有中止审理的必要。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合议庭采纳为感!
谢谢!
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之成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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