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葛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文/中国刑案辩护专家: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按: 葛某某在委托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之前陈述其所实施的行为,与起诉书所指控的完全不一样。之所以出现如此不利局面,正如葛某某所言:办案人员的话听不得……
本网讯,2018年4月8日,葛某某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8】刑字第011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涉嫌贪污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8]226号《起诉书》指控:1996年以来,被告人葛某某在长沙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担任税管员,至2015年年底退休。税管员的职责是分片区负责区域内的纳税人及时申报纳税、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对纳税人的税款进行催报催缴,对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等。
2014年8月,被告人葛某某负责片区内的企业长沙源信汽
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县地税局办税大厅办理空白发票缴销业务时,因办税大厅工作人员李某的工作疏忽,未按照操作规程将该公司的一本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后该公司财务人员周某到葛某某办公室找其签字审核时,又无意中将上述空白发票遗落在葛某某办公室,葛某某拾得该空白发票后未按照规定缴销,反而收进办公室桌内。
2014年12月,被告人葛某某负责片区内的湖南安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安全学院”)因租用湖南科技经贸学院(后改名为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以下简称“科技经贸学院”)的校区合作办学,需要向科技经贸学院支付6.7万元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科技经贸学院收取该款则需要到长沙县地税局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期间,科技经贸学院工作人员到地税局办税大厅办理时,办税大厅工作人员称该学校需要缴纳5.5%的营业税和12%的房产税。时任科技经贸学院副院长彭某湘便找到被告人葛某某帮忙,葛某某查阅相关文件后答复可以只缴纳5.5%的营业税和2%的企业所得税。彭某湘同意缴纳后,葛某某在明知违规的前提下,使用上述其拾得长沙源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空白发票为科技经贸学院向安全学院开具了7张发票,共计661.7万元,并要求彭某湘将税款汇入葛某某私人账户。彭军湘在汇款时认为纳税比例还是过高,只按照5.5%向葛某某账户汇入了363935元,彭某湘在找葛某某开具完税证明时,葛某某答复了只缴纳5.5%税款无法开具,彭某湘考虑到少交了税款也未继续索要。被告人葛某某在收取该笔税款后便占为已有,并于2015年2月前后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销。
2016年4月,湖南省审计厅在审计安全学院财务时,发现科技经贸学院向其出具的上述7张发票存在问题,安全学院财务处长钟某辉联系葛某某予以说明,葛某某则私自出具一张内容为“系企业代开发票”的书面证明,并到单位偷盖了公章,意图掩盖上述事实。2016年6月,长沙县地税局监察部门得到相关线索找葛某某调查后,葛某某才筹得36万余元作为科技经贸学院税款缴入国库。
2017年4月18日,本院反贪局干警至长沙县地税局找被告人葛某某接受询问,经该局监察室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葛某某主动到案并配合本院反贪局干警到办案工作区接受询问。
长沙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现由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8年4月9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指望人家为你纠错,无异于竹篮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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