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领导加快解决黄家红造纸厂被关停后
善后事宜的紧急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吴之成律师,现受黄家红的委托,专门处理其造纸厂被封停后的善后事宜。关于此事,本律师提供如下意见,供各位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黄家红与滩头镇人民政府2005年5月19日与所签署的《滩头镇造纸工业园项目开发招商合同书》合法有效,滩头镇人民政府提前“关停”给黄家红所带来的损失,依法应当足额赔偿
2005年5月19日,黄家红与滩头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滩头镇造纸工业园项目开发招商合同书》,明确约定双方的合作年限是30年。因该合同书是在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是在2005年5月9日作出邵市环评[2005]14号《关于隆回县滩头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书写、拷贝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后签订的,其内容也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可现实是,滩头镇人民政府早在2017年3月20日,也就是双方合作的年头尚不足12年的时候,就责令滩头镇双江村(原中潮村)工业园黄家红等经营业主停止生产,并在同年3月28日,给黄家红等经营业主的办公室和厂房大门贴上封条!虽然其美其名曰其所关闭的是纯属国家政策淘汰的落后产能,但隆回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2017年8月2日作出的隆经科信发[2017]7号《关于限期自行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却白纸黑字写道:“你们的造纸设备除一台2400造纸机外,其余设备都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3年修改)中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制浆设备属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编制的《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中的淘汰设备。”这唯一的一台不属于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2400造纸机,就属于我的委托人黄家红所有!滩头镇人民政府在黄家红办理了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又与其他业主一道投入巨资购进环保设施设备对污水废渣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将本不应关停的2400设备一并关停!如此赤裸裸地违约,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黄家红响应政府号召将在外打拼赚的数十万元辛苦钱全部投入创办造纸厂的义举极大地推动了隆回县的经济发展,隆回县委、县人民政府一纸“关停”令使得黄家红一夜之间背负成400余万元的债务,从道义上讲亦有帮扶的责任
从滩头镇人民政府2005年5月19日与黄家红所签署的《滩头镇造纸工业园项目开发招商合同书》、滩头镇人民政府和滩头镇纸业集团公司在2004年4月10日与中潮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滩头镇造纸工业园土地租赁协议书》来看,黄家红等个体老板是为了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兴工强县”的号召,才自掏腰包艰苦奋斗创办造纸厂的。自开办以来,黄家红总计投入有650余万元之巨!其为乡村的桥梁公路建设赞助的资金高达35万元,其为国家缴纳的税收每年亦超20万元。为了规模生产,满足先进产能的要求,他又在2010年借钱斥资148万元购买了2400型纸机生产线。而今,隆回县人民政府的一纸“关停”命令,使得他一夜之间背负300余万元债务,再加上高额的利息,目前黄家红累计背负的债务已达400多万元!沉重的经济负担压得黄家红一家喘不过气来。黄家红本就是三级尘肺残疾人,完全失去劳动能力,这次违法“关停”,其实是彻底断了他的财路,将其推入死胡同;他的儿子成了逼债的工具,时常受到生命安全的威胁;他的十三岁的女儿,原本正是在校求学的花季少女,却因交不起学费而不得不辍学。此情此景,叫人无不为之动容。我真心希望我们的人民政府,怀抱一颗感恩之心,尽可能地从上面争取资金和利用自身的财政补贴资金,来解决黄家红目前的经济困境。
三、现行善后处理措施有待商榷
据黄家红等经营业主反映,滩头镇人民政府应业主要求向上级争取了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资金据说是500万元。但滩头镇人民政府对这笔资金并没有出台一个具体的分配方案,只是口头告知业主,要求业主自行分配。隆回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亦是如此意见。滩头镇工业园的业主经内部协调,有了一个相对明确的分配比例,但由于这一笔钱包含了滩头镇曙光造纸厂和滩头镇工业园的关停奖励资金,这两个主体对于总的分配比例没有谈好,黄家红对滩头镇、经信委有关领导处理滩头镇造纸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内部分配方案亦有很大的意见。其理由是:
其一、滩头镇曙光纸业在2008年关停,2010年-2012年间,政府已对它们每厂已补偿了40万左右,它们只是把公司名称换了,没有什么大的变动,原来是1092型而现在也是1092型,这次也能得到150-200万元的补偿,这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和省财政奖励和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6小条之规定,依法不应再行补偿。
其二、滩头镇造纸工业园第二公司刘正平,第三公司黄子文近三年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和省财政奖励和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3小条之规定,依法不应再行补偿。
其三、它们厂的机型都是1092型,纯属国家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机型,黄家红的2400机型不属于淘汰型,2400机型本不应被淘汰,而且其固定资产和环保设施的投入亦远大于其他厂的投入,政府应优先考虑黄家红的补偿问题,不应该和其它厂一起分配。
本律师以为,隆回县和滩头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对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的处置确有不妥之处,黄家红的诉求有其合法合理性。其理由如下:
1、这一补偿资金牵扯到多个利益主体,政府有责任、亦有义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出台一个资金分配的原则性方案,并在广泛听取各利益主体诉求的情况下,再出台一个切实可行的具体分配方案,换句话说,这一分配方案的出台,必须在隆回县人民政府的主导之下才能完成,否则就是耍流氓;
2、《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对于奖励资金的申报和领取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黄家红所讲就是依据这些而来,如果其所讲所属,那么,黄家红的诉求就具有合法合理性。
四、黄家红目前的处境非常艰难,其精神已濒临崩溃,随时都有可能将冲动变成魔鬼,加速处理此事,已成当务之急
自2017年3月28日滩头镇人民政府贴上封条后,黄家红数百万元的机器设备就处于氧化闲置中,厂房内的压泥机、复卷机、压力筛等,现在均已锈迹斑斑。这些设备如不及早利用起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只会变成一堆废铜烂铁,更加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黄家红购进设备所欠的400余万元外债,因政府的关停,已没法指望他这个年龄已达50多岁且身患残疾的人去解决了。如果此事政府不及时处理,随着债权人逼债力度的加大,势必会加重黄家红及其家人的精神负担,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举动。各位领导作为老百姓的父母官,应当有救老百姓于水火的责任心和怜悯心。本律师恳请各位领导高度重视黄家红的诉求,在法律的框架内妥善处理为感。如是,则是国家之幸!百姓之福!
此致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 之成
2018年7月3日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