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湖南最大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的辩护人
文/中国刑案辩护专家:吴之成律师
本网讯,2018年11月13日,周某某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署湘岳律【2018】刑字第032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在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根据湘潭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侦查查明和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93号《起诉书》审查查明的事实,本案“湖南最大”体现在:
其一、下设办事处最多。湖南伊斯多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斯多尔公司)在全国设立的办事处高达1551个;
其二、收取资金最多。伊斯多尔公司收取的团购汽车、房屋等项目下单资金高达65亿余元;
其三、冻结、扣押的涉案资金最多。案发后,湘潭市公安局冻结伊斯多尔公司涉案资金合计6.9亿余元,扣押的涉案资金为4.8亿余元。
其四、案卷材料最多。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多达3742册,光盘116张。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某超、童某胜、张某兰、易某和经商议约定分别占股26%、30%、24%、20%,注册成立湖南伊思多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思多尔公司”),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以团购汽车等商品为名,利用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惠公司”)的云联商城平台,在云联商城积分返还规则的基础上,采取额外发放35倍云联商城所返积分的模式,吸引客户下单,从事传销活动。
刘某超、童某胜等人成立伊思多尔公司后,对公司经营模式和经营状况进行虚假和欺骗性宣传,对外宣传只需注册成为云联惠会员,并交纳每单2万元的“定金”(2017年9月1日后调整为2.2万元,其中2000元为信息服务费),经过六个月的排队期,即可提领一台价值15万元的汽车,还可获得云联商城返还的200万个白积分。在六个月排队期间,伊思多尔公司各层级的销售人员不断向会员宣传“积分返现”规则,即白积分按日转换0.05%为红积分,每100个红积分对应1元,可按87%的比例提现,并称如果会员不提车可以获取伊思多尔公司发放的7000万个云联商城白积分,还可将7200万个白积分复投一至四单,诱导会员在六个月期满时不提车而选择兑换积分。
自2016年12月,伊思多尔公司开始在全国各地设立办事处(后期称“加盟商”),根据县区级办事处、市级代理、省级代理不同级别,要求具备5-15人不等的股东,股东必须在伊思多尔公司下单,并需要交纳3-30万元不等的加盟费。
为进一步扩大规模,刘某超、童某胜于2017年8月设立全国运营中心,专门负责在全国发展设立省、市级代理、县区级办事处,以及对所设立的各级机构进行指导考核、培训授课、策划发展等管理工作。被告人杨某奇担任全国运营中心总经理,并邀集被告人赵某军、赵某锋、周某某分别担任全国运营中心副总经理、市场总监、客服部经理,四人按照32%、23%、24%、除去开支的8%的比例分红。全国运营中心拥有独立的人事、财务权,按照全国会员下单总数与伊思多尔公司进行结算。被告人朱某宇、刘某魏、侯某菊协助刘某超管理伊思多尔公司的资金及财务。截至案发,伊思多尔公司下设的办事处由全国运营中心成立前的百余个迅速发展到1551个,形成伊思多尔公司、全国运营中心、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办事处、会员的层级体系,形成事实上的组织、领导关系。
为进一步扩大传销组织规模,吸纳、发展更多会员下单,伊思多尔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层级计酬规则:会员每发展会员下一单,可获得500元奖励;下单会员所在的办事处可获得500-1000元入单奖(会员交纳2.2万元定金为“入单”)、2000元出单奖(会员“入单”后六个月排队期满为“出单”);该办事处所在市级代理可获得200元入单奖、300元出单奖;该办事处所在省级代理可分别获得100元入单、出单奖;全国运营中心可获得100元入单奖、200元出单奖。办事处每发展一个新办事处,可获得10000奖及被推荐办事处收益的5%-15%不等的奖励。
2017年1月23日、3月17日,易某和、张某兰相继退出伊思多尔公司,刘某超分别支付二人19万元(含积分作价)100万元。刘某超、童某胜变更股权为67%、33%。截至2017年1月23日,伊思多尔公司吸引发展会员下单547单,收取资金1094万元;截至2017年3月17日,吸引发展会员下单1913单,收取下单资金3826万元。
截至2018年5月8日,伊思多尔公司吸引发展105803名会员下单,下单总数295835单,实际提车数5512合(含办事处工作用车),收取团购汽车、房屋等项目下单资金6569546131.99元,实际用于支付购车款仅32695842元,向云联惠交纳创业共享金及购买积分3438054149元,支付汽车首付、月供及奖励等费用1479654275.51元
被告人刘某超系伊思多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人事任免、资金支配等方面占据领导地位,是本案的发起、策划、操纵者,被告人童某胜系伊思多尔公司总经理、股东,管理全国运营中心,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和业务发展工作,与被告人刘某超共同决定伊思多尔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人事任免等事项,是本案的发起、策划、操纵者。
被告人杨某奇系伊思多尔公司全国运营中心总经理,负责全国运营中心业务、财务、人事等全面工作,直接向刘某超、童某胜负责,对伊思多尔公司的发展、扩大起关键作用。
被告人赵某军系伊思多尔公司全国运营中心副总经理,负责全国运营中心400部的管理、公司发布的政策、行政命令、管理条例的落实和省、市级代理、办事处的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伊思多尔公司的发展、扩大起重要作用。
被告人赵某锋系伊思多尔公司全国运营中心市场总监,负责全国运营中心市场部、培训部的管理,指挥市场部向各级办事处,传达公司的市场经营决策,组织开展培训授课,并对办事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伊思多尔公司的发展、扩大起重要作用。
被告人朱某宇系伊思多尔公司财务总监,帮助刘某超监督管理公司财务,负责审核、发放全国运营中心、各级办事处奖励,审批报销公司5000元以下的开支及报税等工作。
被告人刘某魏系刘某超的胞弟,受刘某超安排,负责监督和管理伊思多尔公司积分购买、发放工作,办理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供伊思多尔公司用于收取会员下单资金,并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被告人侯某菊系伊思多尔公司董事长助理,与刘某超是男女朋友关系,公司成立之初,从事“排单”、出纳、积分发放等工作,后根据刘某超安排,负责办理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供伊思多尔公司用于收取会员下单资金,并用帐户内资金充值购买积分、投资理财。
被告人周某某系伊思多尔公司全国运营中心客服部经理,分管客服部全面工作,负责全国运营中心各部门与办事处的对接,同时受杨某奇安排,管理全国运营中心日常财务及与伊思多尔公司核算全国运营中心的奖励提成。
被告人张某兰、易某和均系伊思多尔公司原股东、发起人,参与公司前期决策、经营、管理、宣传等,负责公司前期的业务开展和财务、后勤工作。
……
案发后,湘潭市公安局冻结伊思多尔公司涉案资金合计69066160.68元,扣押伊思多尔公司涉案资金合计488130075.06元,查封涉案房产15套,查封、扣押涉案汽车34辆,扣押伊思多尔公司定制版海信手机3074部。
本案现在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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