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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担任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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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胡某桂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讼代理人

吴之成律师按:胡某桂案,胡家对于一审代理律师颇有微词,说其在证据和事实定性等方面都没有做到位,才导致50余万元的赔偿诉求,只支持了10余万元。为了打赢这场攻坚战,胡家恳求本律师出马,本律师原本挂印封金,不再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经不住胡家软磨硬泡,决定挂帅出征,为胡家争取合法权益。

 

本网讯,2016113日,胡某桂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6】民字第8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胡某桂与江西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

胡某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1012日做出(2016)赣072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由鸿源公司支付胡某桂赔偿款121561.52元; 驳回胡某桂的其他诉讼请求。

信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赣南电力公司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其与原告胡某桂之间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故被告赣南电力公司对原告胡某桂的损伤,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鸿源公司与原告胡某桂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输变电工程安装工程劳务)电力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安全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最终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款也已结算、支付,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的合同规定,被告鸿源公司与原告胡某桂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并非雇佣与被告雇佣关系。本案原告胡某桂所砍之树,因影响输变电线路的运营安全而需砍伐,故砍树应为原告胡某桂工作内容之一(不砍则工程验收不合格),其有关砍树系受被告鸿源公司雇请之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建设工程安全生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本案电力建设工程亦属该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相应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而本案被告鸿源公司未经审查原告胡某桂的执业资格,便轻易将电力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胡某桂,明显存有重大的选任过失,依法应对原告胡某桂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胡某桂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工程,且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酒后作业,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原告胡某桂与被告鸿源公司的过错程度,本院依法酌定由原告胡某桂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鸿源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据此,信丰县人民法院将胡某桂511640.14元的赔偿诉求削减至121561.52元。胡某桂对此不服,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承办法官得知胡某桂上诉后,即以如果胡某桂上诉,对方鸿源公司亦会上诉,会让他12万余元的赔偿款都得不到为由,“建议”胡某桂撤回上诉,遭到胡某桂拒绝。

本案现已进入二审诉讼程序。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6113

 

吴之成律师语录:缺乏制约与监督,很容易迷失自我。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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