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李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吴之成律师按: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律师介入一审辩护时,一审法院已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律师经研究案情后认为,李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依法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与承办法官深入沟通,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
本网讯,2016年12月5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111刑初7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此,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以李某只构成贩卖毒品罪一个罪名而宣告结束!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雨花区先后4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卓某、吴某双。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2次在其入住的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西西酒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卓某、吴某双吸食毒品。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辩护人对此提出了4点辩护意见:
1、从被告人李鹏身上查获的20余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尚未售出,应认定该部分毒品为犯罪未遂;
2、起诉书指控的绝大部分毒品因被及时查获而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3、被告人李鹏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行为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4、被告人李鹏认罪态度较好。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第3、第4点辩护意见,认为李某容留他人吸毒2次,每次只容留2人的情况下,尚未达到追诉的标准,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6年12月16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有了客观的评判标准,我们的行为才有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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