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09年6月15日,谢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09)民字第192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谢某于2004年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父母瞎加搀和,导致双方裂痕日益加剧,为此,谢某坚决要求离婚。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如果你拘泥于某一点,你将永远无法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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