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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谢某与李某某离婚案件的代理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0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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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09615日,谢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09)民字第192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谢某于2004年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父母瞎加搀和,导致双方裂痕日益加剧,为此,谢某坚决要求离婚。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如果你拘泥于某一点,你将永远无法突破!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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