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09年6月19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在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严某与阳光壹佰、第三人李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吴之成律师作为严方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严某于2004年与阳光壹佰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随后严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但阳光壹佰没有给严某合同原件,亦没有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备案手续,导致严某无法向公积金中心贷款,为此,严某多次向阳光壹佰催要合同原件,未果,不得已,严某多次向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建委、省消协、长沙市政府等反映这一情况,阳光壹佰才于2007年11月23日将合同原件通过房地产管理局执法队交给严某。
2006年3月,阳光壹佰向严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同年12月,阳光壹佰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李某,为此酿成纠纷。
2008年,严某起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本案由刘群副庭长、黄婧法官、人民陪审员胡永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对于当事人而言,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自由。因此,作律师的,一定要根据当事人的需要求稳、求快,切不可拖沓马虎,而后再找理由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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