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接受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
免费担任刘某强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刘某元是无辜的,为了爱情,不远千里,从山东来到长沙,却被骗进了传销窝点,丢掉了性命;刘某强等人是可恨的,为了一己私利,置他人权益与生命于不顾,害人害己。
为你辩护,为的是去除你心中的邪恶,矫正扭曲的灵魂,还有那留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一丝丝的信任,不至于被金钱而彻底洗涮掉……
本网讯,2013年10月2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102-3号《指定辩护通知书》,以刘某强涉嫌故意杀人罪没有委托辩护人为由,要求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0月28日,中心发出援指字【2013】第0357号《指派通知书》,指派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吴之成承办该案。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检刑二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控: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杨某营将被害人刘某元带到松雅安置小区C5栋42号301室后,与在场的传销组织成员一起劝说刘某元加入传销组织。不久,被告人唐某华带被告人奚某俊赶到301室。刘某元试图离开时,唐某华指使樊某、奚某俊、骆某军等人将刘某元按倒在地,对刘某元进行恐吓、说教。刘某元表示不再反抗后众人松开手。唐某华要求刘某元用双手将身份证和银行卡递交给他,刘某元被再次惹怒,遂持钥匙攻击了被告人骆某军,在场的众人上前帮忙,再次将刘某元俯卧压倒在地,被告人樊强坐在刘某元的腰背部上,被告人奚某俊、刘某强等人则分别按住刘某元的手脚,让刘某元不能动弹。刘某元大声呼救,经唐某华授意,有人从女生宿舍中取来被子和毛巾,用裤子蒙住刘某元头部,用毛巾塞入刘某元的嘴部,以防止刘某元呼救的声音传出屋外。见此情形,唐某华要众人控制好刘某元,随后离开案发现场。次日晚上,房东进入301室,发现被害人刘某元躺在床上无任何反应,遂报警。长沙县公安局进入室内后发现刘某元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元系被他人捂压口鼻部至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该院认为,刘某强等人非法剥夺被害人刘某元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将于2013年11月上旬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人做事,心安为好。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