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担任谢某保险合同纠纷案代理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3-10-18
浏览次数:
次
吴之成律师担任
谢某华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本网讯,2013年10月18日,谢某华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3)民字第65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谢某华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谢某华称:
2013年1月30日,谢某华为湘AFM267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95200元的车辆损失险,和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指定湖南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专修店为指定专修厂。
2013年2月15日11时10分许,孙某军驾驶湘J98217轿车,由长潭西高速出口往湘潭市方向行驶,在九华示范区步步高大道和平加油站地段,变更车道时与汪某驾驶的湘CD2196轿车相撞,致使湘CD2196轿车驶出路外加油站又碰撞曹某辉停在加油站加油的湘AFM267轿车及加油机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曹某辉第一时间报了险,并打了122报警。当天,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作出第99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孙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曹某辉无责任。
2013年2月15日,曹某辉与其弟曹万某将湘AFM267轿车开至湖南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专修店进行维修。
2013年3月5日,湘AFM267修复成功,维修结算单价为92023元,中汽南方最终应收费用为90000元整。
2013年8月8日,谢某华委托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吴之成律师向保险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接到律师函后五日内与谢某华协商处理此次事故的理赔事宜,但其置之不理。
谢某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3年10月18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不切实际的幻想,只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