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成功代理黄某运输毒品案
吴之成律师按:黄某静犯运输毒品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其运输了两次,一次运输了麻古26包,一次运输了麻古69包(其中被缴获的64包药丸净重209.8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吴之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第一次运输的26包尚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运输了。为此,针对控方证据的缺陷,本律师对黄某静进行了针对性的法庭审理模拟培训,又加之本辩护鞭辟入里的辩护(详情请参阅《黄某静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一审辩护词》http://www.wzc888.com/list1723.html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只认定黄某静运输了一次毒品。
本网讯,2013年11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8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2月17日,在缅甸的小勐拉的上将宾馆一客房内,被告人黄某静受缅甸毒贩”小胖“指使,吞服和从肛门塞进26包用避孕套和塑料包装的毒品麻古至体内,并通过其朋友四川铁航宜宾营业部经理童云江订好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春、傅某龙、黄某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麻古系毒品,仍采取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3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3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黄某静的辩护人辩称:“黄某静是被胁迫进行运输毒品犯罪的”。经查,黄某静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受他人雇佣运输毒品,不属于被胁迫,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元静的辩护人还辩称:“指控黄元静第一笔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不成立”。经查,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元静于2013年2月18日运输26包毒品麻古至湖北省荆州市的事实,除被告人黄元静在侦查期间的有罪供述和到过上述地方的旅程记载外,没有查获到毒品,也没有接收毒品的人员证言,证据没有形成锁链,且黄某静庭审翻供,指控犯罪证据不充分,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还辩称:“黄元静运输毒品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经查,被告人黄某静受他人雇佣,已将毒品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至湖南省长沙市,其行为已犯罪既遂,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要将“形式”辩护从根本上转变为“刑事”辩护,就得从思想上和工作作风上彻底摒弃“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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