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按:彭某某非法拘禁案,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自2012年6月11日14时许抓住被害人梁某忠,到6月15日6时许梁某忠趁机逃跑,不仅拘禁时间长,而且,彭某某等人对梁某忠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包括脱掉衣服吹冷气,多次将梁某忠的头压入厕所内装满水的洗脸盆中,用衣服包裹棒球棍后多次对梁某忠的腿部、背部实施殴打,在梁某忠的颈部及四肢缠绕鞭炮并在其身上燃放等,虽然经过多方努力,彭某某案取得了比较好的判决结果,但是,本律师并没有因此而高兴万分,毕竟,彭某某的非理性维权,给他自己、给他家人、给受害人均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痛定思痛,一句话,做人做事,还是讲点因果轮回的好。
本网讯,2013年9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雨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彭某某为向被害人梁某忠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黄勇于2012年6月11日14时许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街某超市门前将被害人梁某忠拖上一辆车牌为湘A60S85黑色起亚车,后强行带至湖南省长沙市。6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黄某将被害人梁某忠强行带至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的凯龙大酒店进行看押,此期间被告人彭某某、黄某将被害人梁某忠衣服脱光,对其冲冷水再将其带到空调下面吹冷气。6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黄某将被害人梁某忠带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中医药大学旁边的五嘯宾馆8505房继续进行看押,彭某某为逼梁某忠写19万的欠条,多次将梁某忠的头压入厕所内装满水的洗脸盆中,之后将对其冲冷水再将其带到空调下面吹冷气。19时许,彭某某、黄某将梁某忠带至长沙市岳麓区猴子石大桥与湘府路大桥之间的路边绿化带旁,彭某某用衣服包裹棒球棍后多次对梁某忠的腿部、背部实施殴打,之后又在梁某忠的颈部及四肢缠绕鞭炮并在其身上燃放,继续逼其写19万欠条,6月14日14时,被告人黄某称有事离开,被告人彭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李某帮忙对被害人梁某忠进行看押。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李某、及“三鸡”、“军宝”(身份不明,均在逃)等4人将被害人梁某忠带至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大道的路边,对被害人梁某忠进行殴打。6月1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梁某忠带至长沙市东岸建材市场门口,被害人梁某忠在车上写下19万的欠条。之后,被告人李某等人继续将被害人梁某忠带至红星大市场凯龙大酒店继续进行看押。6月15日早上6时许,被害人梁某忠趁负责看守的被告人李某等人熟睡之机逃跑。经鉴定,被害人梁某忠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吴之成接受委托后为其辩护称:被告人彭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本案因被害人拒不偿还彭某某的合法债务而引起,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请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作出如上判决。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人做事,还是讲点因果轮回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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