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沈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辩护人
本网讯,2013年10月11日,沈某的爱人陈某荣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3】刑字第73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沈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经会见沈某得知,沈某为了她家土地征收但没有给付一分钱土地补偿款一事,先后五次进京上访,今年9月28日,不知何故,被长沙公安局岳麓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抓进了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本辩护人认为,如果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查实的情况确如沈某所言,那沈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其一、沈某没有聚众;其二、她没有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三、她的行为也没有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
本案尚在公安侦查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当法律被用于惩治的工具时,危及到的是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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