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李某某离婚纠纷案的
诉讼代理人
本网讯,2013年1月28日,李某某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3]民字第09号《委托协议书》,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秦某某离婚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
李某某(女)与秦某某经过四年的恋爱后于1998年5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至今,秦某某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周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又多次要求与李某某离婚,李某某忍无可忍,遂委托湖南某律师事务所黄姓律师一纸诉状将秦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依法分割数千万的共同财产。
黄姓律师代理后,李某某感觉黄姓律师力不从心,而且极度不负责任,不得已,李某某只好损失巨额律师费用后解除对黄姓律师的委托,重新委托吴之成律师律师担任其离婚案件在诉讼和执行阶段的代理人。
此案正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不懂常识比不懂知识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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