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受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
免费担任王某德涉嫌制造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涉毒案件中毒品的量大了,很多被告人特别是被告人家属油然而生一种沮丧、没落、灰心丧气之感,从而听天由命,破罐子破摔。其实,这真的不应是我们的处事之道。
王某德涉嫌制毒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讲到了白色沉淀物液体净重6080克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不明就里的人以为王某德肯定完了,因为刑法规定制造冰毒50克以上,即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结论会真如此吗?本律师预判,王某德最重判无期徒刑,极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诸位不妨试目以待。
本网讯,2013年1月1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123号《指定辩护通知书》,以王某德涉嫌制造毒品一案没有委托辩护人为由,要求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月17日,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向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发出援指字[2013]第024号《指派通知书》,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指派吴之成律师担任王某德涉嫌制造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
被告人王某德,男,某年某月出生,湖南省湘阴人,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12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9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通过网络学会了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并通过实验,制造出甲基苯丙胺成品。为了提高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产量,获取巨额利润,周某找到了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期间相识的被告人王某德。王某德同意出资购买周某所需的原料及器材,生产出的成品由周某销售后再二人平分利润。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德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王某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德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制造毒品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王某德均系主犯,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本案将于2013年1月23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事前周密细致的防范是为了事后不要被麻烦所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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