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刑事辩护,只求每一个没钱的被告人
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
吴之成律师按: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关乎着一个人的自由与生命,本应引起被告人一方高度重视,然,平均23.7%的律师辩护率,使得多数刑事案件的控辩对抗流于形式。而控辩对抗的减少,再加上刑事法官繁重的审判任务,没有时间一一甄别案件事实,由此不可避免地影响案件判决的质量。为解决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率偏低的问题,真正使每一个没钱的被告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本律师倡议成立刑事辩护帮帮团,免费为每一个没钱的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
用心感受,我与刑事辩护的渊源
1997年我考入西南政法大学的时候,主修的是经济法专业,那时对刑事辩护还没有很明确的认识。2003年师从中国顶尖刑辩大师杨金柱后,被师父的刑辩风采所吸引,被师父的刑辩气场所折服,被师父对刑辩事业的执着精神所感染,我对刑事辩护充满了浓厚的兴趣。然而,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各种酸甜苦辣不一而足:有警察对律师的刁难;有法官对律师的不屑;亦有当事人对律师的不理解,唯一让我感到欣慰的是,法庭成了我释放激情的舞台,独到的见解、高超的法律素养赢得了部分刑事法官的认同与尊重,而部分当事人对刑事判决的满意度又无不表明我辩护的魅力与价值。我渴望在刑事辩护的挑战中成就我自己,我非常享受破茧成蝶的那一刻,我期许下一份刑事判决在我的努力下会更好。正因为如此,在绝大多数名律师被迫“罢辩”的大背景下,本律师却下定决心将刑事辩护作为我一生的事业!不为名,更不为利,只求每一个被告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不管其是穷人还是富人。
用心呼唤,被告人的公正审理需要辩护律师的强力辩护
自2003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本律师所经办的刑事案件不下100件,在这100余件刑事案件的代理过程中,给本律师感触最深的是:很大一部分被告人根本就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一、刚开始一味地寻求自保,而当心理防线被攻破之后,又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
其二、被办案人员并不高明的“胡萝卜+大棒”政策所忽悠,在“不说加罪”的巨大恐惧中又面临“取保回家”的巨大诱惑,自觉不自觉地配合办案人员“完成”了侦讯工作;
其三、被打葳关进看守所后,再也不敢拒理抗争,担心提外审后又遭来一顿毒打;
其四、随随便便签名确认所谓的“讯问笔录”,完全不懂盲目签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其五、完全不去揣摩办案人员的深层用意,以谄媚的姿态一味地迎合办案人员的口味,殊不知巨大的陷阱在等着他,回头一看自己已掉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其六、盲目地听从办案人员的指引,一味地将责任推卸给同案犯,不知不觉中了反间计。
其七、屈解办案人员的“笑脸”与“友善”,到法庭上才知人家“笑里藏刀”!
正因为侦讯双方力量对比失衡,再加上辩护律师的缺失,一审的审判势必会因被告人的“自认”而流于形式(其不自认又能怎样?没有专业知识,没有信息输入,没有抗争的能力和胆略,又怎能讲出几点不同的意见出来?!),这也就是众被告人拿到判决书后悔青肠子的真实原因,可要再推翻以前的供述,又谈何容易?
本律师再一次以众被告人的自由与生命换来的教训真诚地呼唤正在遭受或即将遭受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请重视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
用心研习,《律师法》和《刑事诉讼修正案》的出台,
进一步拓宽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
《律师法》赋予的律师的权利有:
一、自侦查阶段起即拥有无障碍会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三、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四、依法辩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五、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拟进一步拓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
六、侦查终结案件进展告知权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拟修改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七、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确保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得到落实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拟修改为,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用心实践,让每一个被告人都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辩护
刑事辩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律师有深厚的专业底蕴,更需要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并不是只要拥有律师执业证即可把事情办好。吴之成律师凭借自己对刑事辩护的独到悟性以及对刑辩事业的狂热追求,历经近十年的刻苦修炼,已对刑事辩护驾轻就熟。为让自己的刑辩智慧发光发热,为完成自己树立刑事辩护品牌的伟大理想,吴之成律师隆重加推:
一、吴之成律师力求每一个月为一个被告人提供免费刑事法律援助
出于对生命的敬畏与尊重,吴之成律师对可能或已经判处死刑而又无钱委托辩护律师为其提供专业辩护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免费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是:申请人先与吴之成律师沟通并经其同意后,向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0731-84586202,84586203,84586204)提出要求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吴之成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的辩护人的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通常指《刑事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中的一份或多份)。经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同意后,再与吴之成律师所在的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具体详情请参阅湖南省法律援助网http://222.240.131.244:87/flyz/index.asp)
二、吴之成律师拟成立刑事辩护帮帮团为每一个需要刑事辩护的被告人提供强力辩护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的低迷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是被告人家属无钱请律师;其二是相信权势而不相信律师,认为聘请律师无用;其三是负责高效的的辩护律师稀缺,降低了公众对辩护律师的社会评价。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有志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抱团历经多年的努力方可解决。吴之成律师愿意为提升整个辩护律师的社会公众形象而不惜牺牲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初步构想是:
(一)组建有志于从事刑事辩护事业的精干辩护律师团队,人员不超过10人,试点一年,积累经验后再扩大规模
(二)刑事辩护律师帮帮团建立统一的财经账目,建立具体明确的财政支出分配明细,以确保帮帮团的正常运转
(三)降低中低收入家庭的律师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壹万元/件(对有钱人家或愿意赞助者除外),对确实支付不起律师费用的,大力推行免费刑事法律援助,但需配合刑事辩护律师帮帮团搞好公众形象宣传工作。
三、吴之成律师拟成立刑事辩护基金为刑事辩护的发展壮大提供财力支持
刑事辩护事业的开拓与发展,离不开资金的顶力支持。吴之成律师拟出资拾万元成立刑事辩护基金,同时倡议社会各界鼎力相助,为需要帮助的人,为推进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
吴之成律师的刑辩之路
吴之成律师,男,1978年12月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1997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主修经济法专业。2001年毕业后在娄底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工作(后改为经侦支队)。2003年拜师中国刑辩大师杨金柱,研习律师的执业技能,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在师父的耳濡目染之下,对刑事辩护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而自己在办理刑的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又无时无刻不鞭策着我,该为那些请不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点什么。尽管我也非常厌恶犯罪,并一直保持着洁身自好的本色,但我在办理刑案的过程中已深刻感受到,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了非人的折磨,他们不仅要遭受办案人员的恐吓、毒打,而且要承受自己道德和良心的审判,他们吃不下饭,睡不好觉,整日忧心忡忡,不知自己的未来在何方。每当我看到他们被办案人员修理过后那种无助、无奈甚至充满悲愤的眼神,每当我看到他们见我来会见他们时那种兴奋,那种期许,那种踏实感,我倍感身上的担子很沉,很重,我暗下决心,一定要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于是,也就有了我新的历史使命:为“坏人”做辩护!为“坏人”做辩护,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为“坏人”做辩护,是为了让“坏人”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为“坏人”做辩护,是为了让中国的刑事审判有一个监督、发声的窗口!
吴之成律师历年经办的部分重特大刑事案件
◆2005年,吴之成律师担任李某星犯抢劫罪的二审辩护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李某星犯抢劫罪判处李某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李某星无期徒刑。
◆2008年,吴之成律师五次接受王某家属委托为王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担任辩护人
●王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系湘西凤凰沱江大桥垮塌案的一部分,该案由胡锦涛、温家宝亲自批示给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公安部部长周永康负责督办,吴之成律师担任该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以及再审阶段王某的辩护人和代理人
◆2008年,吴之成律师担任凌某志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二审辩护人
●凌某志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后,多方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但因一审辩护律师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与被害人家属的关系搞得很僵,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0年,吴之成律师担任梁某涛犯聚众斗殴罪的一审辩护人
●梁某涛犯聚众斗殴罪,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涛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梁某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梁某涛有期徒刑6年
◆2010年,吴之成律师担任刘某军犯故意伤害罪的一审辩护人
●2009年,刘某军在吃宵夜的过程中与刘某成、张某一起将汤某峰打死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军等三人提起公诉,2010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1年,吴之成律师担任王某龙被害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
●2009年,王某龙被雷某亮、罗某威等人持刀砍中十五刀而亡,一审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雷某亮死缓、罗某威9年有期徒刑。王某龙家属对该判决不服,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2011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改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2011年,吴之成律师免费担任崔某清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二审辩护人
●崔某清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之成律师二审免费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731-84586202,84586203,84586204
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2号湖南省司法厅院内
吴之成律师语录:刑事法律援助,不应只是刚出道律师练手谋生的场所,更应是中青年甚至年长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回报社会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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