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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脱死刑威胁,自我救赎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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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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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脱死刑威胁的枷锁

最终取决于本人自我救赎的能力

吴之成律师按:面临死刑威胁时,真正能够救自己的,是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指导下,实现自我救赎!

面临死刑的威胁,何去何从,不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人,还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家属,都很难做出抉择。在中国这样一个信奉权力至上的国度,遇到此种情况,绝大多数人惯常的思维是我的亲戚或者朋友中有没有当官的(不管这个当官的是不是公检法系统的,也不管其能不能帮上忙);其次是我的亲戚或者朋友中有没有认识当官的(不管这个当官的是不是公检法系统的,也不管其能不能帮上忙);在这两种情况都已穷尽,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会想到想到刑事辩护方面的专家——律师!正因为有如此心态作崇,使得很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家属为此发去了很多冤枉的钱,最后的结果却往往是人财两空!其实,如果没有特别硬的、靠得住的权势、后台背景,真正能够救自己的,是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指导下,实现自我救赎!其理由是:

 

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案情的供述,将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承认有关犯罪事实、情节所作的陈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大特色就是:在绝大部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在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中,它甚至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的直接证据。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官确信:其一、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其所供述的罪行,那么他/她绝不会在公开的、没有任何强制的场合承认自己有罪;其二、侦查机关或者检察院代表国家惩治犯罪,其本身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因而,其所收集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具有当然的公信力,除非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相反的证据加以驳斥;其三、法官更希望的是被告人能在法庭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不会成为一个问题,法官本人也避免陷入探究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困境,从而使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完美地符合立法规定。这种司法环境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它将直接影响案件的侦破方向和侦破进程,决定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非法证据的排除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要真正实现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离不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留意与配合。《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有义务向法庭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否则,法庭不会就此展开调查。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虽然遭受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但又提供不了任何线索或者证据,那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行为实施完了后的行为对案件的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一经实施,虽在犯罪构成上还存在犯罪既遂和未遂之分,但其罪名即已成立,因此,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实施完了后的行为不会影响定罪,但对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被告人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将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律师的辩护意见只有得到了被告人的完全呼应才能真正实现律师的最终辩护目的

辩护律师在研究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后,或多或少会发现控方证据或者指控事实方面的不足,但如果辩护律师庭前没有跟被告人进行沟通或者沟通没有到位,被告人在法庭上回答公诉人、审判人员和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提问时承认了一些对己不利的事实,尽管辩护律师对此竭力为其辩护,但其辩护意见为法庭采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只有当被告人的供述完全呼应律师的辩护意见时,才会引起法官对律师辩护意见的思考。因为被告人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最有发言权。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摆脱死刑威胁的枷锁,最终取决于本人自我救赎的能力!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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