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死刑威胁时的自我救赎之道
吴之成律师按:本文系本律师倾尽平生所学、揉合众多办案实务所悟而来,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剽窃、抄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违者,本律师将依法启动诉讼程序维权!
本律师在《摆脱死刑威胁的枷锁,最终取决于本人自我救赎的能力》(详见http://www.wzc888.com/list.asp?id=1267)一文中谈到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救的重要性,那么,怎样才能自救呢?
一、把好“供述”关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其对作案的动机、作案手段、作案工具、实施行为等应当都有非常明确的认知,因而,自古至今,办案人员对穷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一直乐此不疲。正因为如此,侦查人员会想方设法“撬开”犯罪嫌疑人的嘴巴,因而有了所谓的形形色色的“侦查计谋”问世。相反,作为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于初犯、偶发性犯罪嫌疑人,他们有生以来就没有被警察盘问过,更别提有计划有预谋地声色俱厉外加刑具的拷问了。所以,一个犯罪嫌疑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不管他在外面是多么的强大,一旦到了警察的手中,就只能扮演弱者的角色。此情此景,作为弱者,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要做好“供述”这一门功课,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一)扮演好弱者角色,见机行事,好汉不吃眼前亏
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抓之后不会第一时间就送往看守所的,一般要等到犯罪嫌疑人将所犯的事实讲清楚了才会移送。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誓死不从,那么就可能遭受或者变相遭受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而一旦此时犯罪嫌疑人的斗志被打下去,也就有可能犯罪嫌疑人自行关掉了制止侦查人员违法办案的最后一道闸门,后面侦查人员针对他的讯问有可能被流于形式,尤为可怕的是如果碰到了喜欢好大喜功的、怀有私心的、不负责任的侦查人员,那后果会更惨,他极有可能夸大其词,在讯问笔录中添油加醋,将本没有的犯罪事实,或本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全都加于他一人的头上,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真看讯问笔录而随意在笔录上签名,那带给犯罪嫌疑人的将是灾难性的后果,因为根据侦审人员一般的惯常思维,对自己签名认可的特别是对己不利的事实,一般都是自己亲历亲为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他当时受到了胁迫或者出于其他利弊权衡的考虑而没有讲真话,而事后要收集这样的证据,或者凭侦查人员的侦查卷宗来否认签名的虚假性,难度比登天还难。所以,犯罪嫌疑人此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尽可能地与侦查人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尽量不要被刑讯逼供,尽可能地保持高昂的斗志和求生的决心。
(二)谨言慎行,通盘考虑全案的前提下讲好每一句话
在接受讯问时不要轻易认可事实,也不要轻易否认事实,对每一个问题的回答都应当基于全案的整体考虑。这样做,有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其一、谨防侦查人员忽悠你。侦查人员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侦查计谋,有时他略施小计,你就可能掉进了他的圈套。而谨言慎行,反复思量弄明白他出招的意图,是破解“忽悠”的有力武器;其二、谨防拨出萝卜带出泥。侦查人员都是按照“案件线索+因果推理+假设”这一逻辑展开对案件的侦查的,你讲得越多,流露的信息越多,越容易拓展侦查人员的办案思路,极有可能带出案中案。其三、为“反侦查”成功营造良好的氛围。侦查与反侦查永远是一对矛盾同一体,尽管侦查处于主动地位,但反侦查同样可以后发制人,引开侦查人员的侦查视线。犯罪嫌疑人在其可承受的高压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时机讲适当的话,一方面给侦查人员一种面子上成就感;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去除侦查人员对你讲话真实性的怀疑,而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建立起了良好的信任感,一切都将变得简单,给侦查人员设套也就成为可能。
(三)牢记你的每一次供述
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讯问,绝不止一次、两次,之所以要反复讯问,一是为了对前一次供述的进一步确认,防止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其二是从供述中发现破绽,从而侦破案中案;其三是为了排除疑点,查实案情。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要想藏住心中的那点秘密,就得牢记每一次供述,争取每一次供述都能自圆其说,千万不可前言不搭后语,前后不着边际!
(四)签好你的名字,按好你的指模
签名捺印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谓的自我供述进行最后的确认,是防止办案机关违法办案的一道有力的闸门。如果我们对此不加重视,很随意地按办案人员的指令签名捺印,很有可能给自己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在签名捺印之前一定要对所确认的内容详加思量,万不可为图一时之快而受万年之劫!请牢记,此时麻烦一点是为了以后少些麻烦!
二、为非法证据的排除留好“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但同时又强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有义务向法庭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否则,法庭不会就此展开调查。因此,要排除非法证据,须做好以下几点:
(一)记住侦讯人员的名字或者警号
侦讯人员与其名字或者警号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牢记人名或者警号,将为法庭调查提供便利。
(二)保留好血迹
各级看守所对关押在其中的人犯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被关押在看守所的人犯出现非正常死亡是会被追责的。因此,在收押前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成为看守所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也强调,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正因为如此,如果在看守所外遭受刑讯逼供并被打出了血,此时最佳的处理方式是将血揩拭在内衣上,并在被送进看守所时神不知鬼不觉地让狱警拍照存档,因为身上的血将会被强行洗掉,而衣服上的血即使强行去除也除不掉,而且不容易被发觉。
(三)将被刑讯逼供的事实以及被打的伤痕第一时间告诉同监犯
在司法实务中,大部分人都经历了这样或者那样的刑讯逼供,但真正被查出刑讯逼供事实的,又少得可怜,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线索或者证据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所以,我们如果遭受了刑讯逼供,并且伤痕累累,不妨将这一事实向同监犯和盘托出,有时会起很大的作用。
(四)做好看守所内外两种口供的切换
在司法实务中,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是首先在侦查机关指定的场所内接受讯问取得第一手犯罪事实的材料后才被送至看守所羁押的,因此,在看守所外的羁押地点成为刑讯逼的温床,此时,如果不顺从办案人员的旨意,极有可能会遭受或者变相遭受刑讯逼供,此时,我们不妨口是心非,但一定要记住你此时所讲的或者所承认的事实,而一旦被关进看守所,应第一时间对以前所作的口供进行修正。因为现在大多数看守所的设施已经将犯罪嫌疑人与侦讯人员进行了物理隔离,侦讯人员根本无法触及到被侦讯人员,此时如果你所讲的与在看守所外的不一致,那说明你在看守所外有可能被情况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除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和开庭审判之外,不得提外审(指提出看守所外审讯)。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做到看守所内外两种口供的完全切换。
(四)确认好每一次讯问时间
侦讯人员会在讯问笔录上注明每一次讯问的起止时间。因此,如果我们留意并准确确认每一次讯问的时间,就能有效揭露侦查人员以让犯罪嫌疑人长时间得不到休息的手段逼取有罪供述的事实。
(五)要求开启侦讯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每次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因此,如果你是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讯问时没有录音录像时,即可提此要求。
三、做好归案前的工作
(一)自首最明智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对于自首,我们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能做到,且又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对于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有时就是一剂灵丹妙药,有起死回生之功效。我们千万不要被“坦白从宽,把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谣言所迷惑,担心获重罪而远走天涯。其实,逃亡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逃亡只会让你身心疲惫,心力交瘁。
(二)在共同犯罪中,罪重者最好自首又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属于立功,如果协助抓捕的可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属于重大立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后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各共同犯罪人能达成共识,让罪最重的那一个去投案自首,然后协助抓捕其他共同犯罪人,那此人就有自首和立功(甚至重大立功)两种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也就很难判处其死刑了。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为防止所做的工作前功尽弃,我们一定要把好口风,严守秘密。
(三)在共同犯罪中,讲求策略很重要
在共同犯罪中,很多犯罪情节包括犯意提起、犯罪分工、犯罪行为实施等只有各共同犯罪人最清楚,如果各犯罪嫌疑人能做到次要情节详细供述,关键情节轻描淡写;罪重情节一笔带过,罪轻情节多加渲染;对证据充分,追问较紧的不得不交待;对证据模糊,追问不深的,尽量掩饰,如此等等,则命可图也。
(四)给家人和朋友打气,争取家人和朋友的理解与支持
家人和朋友永远是你最坚强的后盾,遇到重、特大刑事案件,一定要寻求家人的理解和支持,万不可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
四、配合律师做好工作
一个好的律师,他能够充分利用他的专业知识和司法实务经验,以及法律赋予他的办案职权,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指引一条充满希望的阳光之道。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如果你自我感觉完蛋了,那有可能真的完蛋了,因为你再也没有活命的勇气和动力了,你也就不会去想办法救赎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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