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网站首页 亲近之成 之成新闻 品牌形象 经典刑案 死刑辩护 精彩辩词 民案精粹 代理词集锦 聘请技巧
当前位置: 首页 > 死刑辩护 > 新闻列表 > 详情

从法理的角度看郑筱萸之死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09-08-17
浏览次数:

从法理的角度看郑筱萸之死 

吴之成律师按:一个案件的最终判决,取决于很多因素,不可根据一个或者多个指标硬性比对,否则,只会得出错误的结论,从而不利于最终的决策。

郑筱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因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制药企业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元被判处死刑。对于其死刑判决,咋一听,公众无不惊讶。众所周知,现在中国高层被查处的腐败官员,贪污、受贿金额动辄上千万,上亿的亦不在少数,但他们无不以“坦白、认罪、退赃”而免于一死。可郑筱萸呢,相对于他们来讲,只有区区6百万,亦有“坦白交待部分犯罪事实,全部退还赃款之事实”,为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均判决或维持其死刑处罚呢?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左右着贪官的生死,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就行?还是顺应党中央的号召,法院站在反腐斗争的第一线,成为贪官污吏的终结者?本律师以为,对郑筱萸判处死刑,彰显了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并不违反我国刑法倡导的三大原则。

 

一、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个人受贿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依律贵州原省委书记刘方仁、云南原省长李嘉廷、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均应处死,但刘方仁受贿导致银行1.5亿元贷款被骗;李嘉廷受贿房产公司巨额财产,使小区修改方案得以批准,且归案后有立功表现;李纪周则利用职务便利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处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动。可以说,他们受贿导致的结果是国家或人民的巨额财产损失,可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相对于财产损失来讲,其所产生的危害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因而,两者不可同日而语。如果郑筱萸被免于一死,则恰恰体现了中国司法的不平等。

 

二、体现了罪刑法定主义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对受贿犯罪是否判处死刑,金额只是一个方面,不能单纯看金额。受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基础上,因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的程度极其严重,这也是受贿罪的危害明显不同于贪污罪的一个关键点。郑筱萸同其他贪官一样,也有退赃、坦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这只是对受贿金额这一方面的补救,因其玩忽职守导致假药广泛流入市场这一不良社会后果却是不可能通过退赃来挽回的,这一行为已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及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必须严惩。因此,对郑筱萸判处死刑,完全符合罪刑法宝主义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对郑筱萸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仅不与我国当前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相矛盾,而且体现了我国司法在贯彻刑法理念的彻底与坚决,体现了刑法的威严与严谨。本律师写这篇文章,在于引导一种理念:法律的实施受多种因素的左右,其客观行为决定了相应的判决结果,并不具有随意性,我们不能因为郑筱萸案的判决结果因而否认我国历来倡导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我们不能因为“坦白、退赃”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而随意将不好的判决结果归结于此,抹杀其价值;我们不能因为法院没有因为“坦白、退赃”的因素从轻处罚,从而主观臆断法院的判决具有随意性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09年8月7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权力可以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亦可能为其铺平了通往死亡的道路。众多鲜活的案例向世人表明,权力是把双刃剑,不可拿在手上随意把玩。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

Copyright 2009 www.wzc8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8003059号-2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和顺路洋湖公馆2期2栋8楼

电话:15084787048

技术支持:湖南鼎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