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军等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被判15年有期徒刑
吴之成律师按:刘某军等三人致汤某峰死亡一案,刘某军行为性质最为恶劣,赔的金额又最少(只赔了区区3000元),却只判了15年,个中原因,留待各位看官去求证!
本案背景:2009年7月19日1时许,刘某军、刘某成、张某与被害人汤某峰均在长沙县福临镇福青路绝味烧烤店内吃夜宵,刘某成和被害人汤某峰因喝酒发生冲突并扭打在一起。刘某军、张某遂上前帮助刘某成对汤某峰实施殴打。其中刘某军“用脚踹倒地后的汤某峰,并持啤酒瓶朝其头部击打数次,张某用脚踹了数下后,持塑料凳子砸汤某峰,刘某成从地上爬起来后,也用脚踢汤某峰,并用啤酒瓶砸其头部,被害人汤某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引自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当晚,吴某艳将被告人刘某成、刘某军、张某等人带至衡阳市南岳区岳林乡的家中,并于次日转至南岳衡山的招待所内藏匿。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律师辩护的意义在于引起法官对案件判决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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