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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成功代理“全国优秀法院” ××法院拒不执结赖某辉案

文章来源:长沙律师吴之成
更新时间: 20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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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成功代理

“全国优秀法院” ××法院拒不执结赖某辉案

/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

联系方式:150-8478-7048

辩得赢刑事辩护网 www.wzc6688.com

这是发生在“全国优秀法院”××法院的一起真实的案例。这本是一起很简单的民事执行案件,却因人为因素的干扰出现了很多稀奇古怪的事:

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非法赠予;有重复查封、冻结行为;有虚构债权债务、恶意制造诉讼行为,而更为荒唐的是,作为“全国优秀法院”××法院,亦盛产“三无产品”——《参与分配方案》(《参与分配方案》作为法院对外正式的法律文书,却没有审判人员的署名,没有日期,亦没有法院的印章!)!当事人拿着这“三无产品”到立案庭去立案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参与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知以“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正所谓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吴之成律师接手此案后,敏锐地查觉到××法院刚刚荣膺“全国优秀法院”称号,并隆重举行了庆功大会!吴之成律师以此为切入点,连写三篇文章:《从一起真实的案例看荣获“全国优秀法院”称号的湖南省××市人民法院如何帮助被执行人导演财产转移的闹剧》、《请求立即执结赖某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纠纷案的法律意见书》和给××法院范某峰院长的信,并将本案的案卷材料以时间为序整理成册,一并寄给范某峰院长。

一石激起千层浪,没过两天,范院长即给本律师打电话,要本律师做好赖某辉的思想工作,不要轻举妄动,法院会公平公正处理。之后,赖某辉亦接到该院执行局副局长刘某长、主管执行的副院长李某辉的电话,多次邀约赖某辉去法院协调处理此事。一个月之后,历经三年之久故事迭出的赖某辉执行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赖某辉的父亲为了感谢本律师的辛勤劳动,特意从浏阳驱车赶到长沙予以重谢!

 

附件一、本案事件经过:

2006615,××市人民法院对赖某辉诉李某林、欧柏权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林偿还赖某辉借款10万元,利率自2004210起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执结之时止。欧某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0767,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中刑一初字第0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针对冯先友的判决为:

被告人冯先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1119起至20131118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先晚、唐海威、卢爱华、唐绍裘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1722.29元,由被告人李勇、冯先友相互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115,欧柏权、罗荣辉夫妇俩将面积为179.91平方米的住房无偿赠予给罗荣辉的母亲江运英,并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8522起诉欧柏权、罗荣辉、江运英,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同时,请求该院查封江运英所有的坐落在××市淮川街道办事处解放路的房屋一套,

2008918××法院撤销欧柏权、罗荣辉对江运英房子的赠予。

2008926,××法院对赖某辉申请强制执行案决定立案执行,查封了罗某辉、欧某权拥有的一套位于浏阳市淮川办事处解放路00210701号住房。

20091228,××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罗某辉、欧某权拥有的一套位于浏阳市淮川办事处解放路00210701号住房进行了评估。

201078,长沙紫东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栋房屋发出拍卖公告

2010825,冯某友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辉偿还150000元借款

2010825,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欧某权偿还350000元借款

2010910,被执行人罗某辉、欧某权将房屋以人民币35万元自行变卖。

2010930,××法院对冯某友与罗某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罗某辉在《调解协议》中承诺偿还冯某友借款的时间是2010107前。

2010930,××法院对罗某与欧某权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书》,欧某权在《调解协议》中承诺一次性偿还罗某350000债权及利息的时间是20101015前。

2010128,赖某辉拿着“三无产品”《参与分配方案》去立案,时过6天之后,××法院居然向赖某辉发出(2010)浏民初字第392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赖某辉:“你诉与欧柏权,罗荣辉,罗根、冯先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附件二:

 

从一起真实的案例看荣获

“全国优秀法院”称号的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如何帮助被执行人导演财产转移的闹剧

 

2011311上午,湖南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隆重举行荣获“全国优秀法院”的揭牌仪式,长沙市内各级政法系统均派员到场表示祝贺,××法院一下就成为了全国法院学习的楷模。正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衡宁在揭牌仪式上高调指出的一样:“××法院的经验需要总结,××法院的经验值得学习,××法院的经验应当推广。”然,××法院真的达到了值得全国法院学习的高度?!××法院真的贯彻了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法院真的交出了一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答卷?!事实胜于雄辩!本人将向您详细讲述一起案例,以揭开“全国优秀法院”××法院的虚假面纱!

 

一、“全国优秀法院”××法院本应在六个月内执结却历时近三年之久迟迟未能执结的案例

我叫赖×辉,我与罗昭团、周英明、欧柏权、罗荣辉强制执行纠纷案,自2008926日××法院执行立案到现在已有两年半的时间;2008918日××法院撤销欧柏权、罗荣辉对江运英房子的赠予,该套房子又重新回归欧柏权、罗荣辉所有,欧柏权一方由此而再次在法律意义上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此时距今亦有两年半的时间;从2010910日被执行人罗荣辉、欧柏权将房屋以人民币35万元自行变卖到现在亦有半年之久。而这,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319 法发[2009]15号)强调,坚决依法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可以这么说,如果××法院严格依法办法,听从中央号令,无论依据哪一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都已及时将执行款项划给了我!可现实是,我还在经历一场旷日持久的参与分配之诉!而这,都发生在××法院荣获“全国优秀法院”的前后!我不禁感叹,这样的法院怎么能成为全国法院的标杆!

 

二、发生在“全国优秀法院”××法院的恶意的诉讼导致的虚假债权

所谓恶意的诉讼导致的虚假债权,是指当事人虚构借贷事实,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恶意的诉讼,取得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抗辩执行,从而逃避债务。之所以说冯先友诉欧柏权民间借贷纠纷案、罗根诉罗荣辉民间借贷纠纷案系人为制造的恶意诉讼,是因为:

(一)冯先友不可能有可供借贷的资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中刑一初字第0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针对冯先友的):

1、被告人冯先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1119起至20131118止。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先晚、唐海威、卢爱华、唐绍裘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1722.29元,且被告人李勇、冯先友相互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以上判决可以得知,冯先友在200958日向罗荣辉出借15万元人民币时,不仅正在监狱服刑,而且还要承担高达34万余元的罚金和附带民事赔偿金(该判决生效后冯先友对此分文未交),试问冯先友是如何走出高墙将15万元借给罗荣辉的?在高墙内的冯先友,又从何而来15万元的巨款?罗荣辉又是如何得知在高墙内的冯先友有15万元巨款?如果冯先友刻意隐匿巨额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难道不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吗?

(二)冯先友、罗根的借款动机不可信,没有从中获取利益,亦没有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不符合常理。

从以上判决可以看出,冯先友要承担高达34万余元的罚金和赔偿金,他急需资金增值来救火,除非他执意把牢底坐穿(积极缴纳罚金和赔偿金有助于减刑)!但冯先友借给罗荣辉15万元,并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增值利益,也没有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反而要承担潜在的信用风险,这,非常不符合常理!

而罗根自2005923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45万元,至今尚欠该行贷款25万元。如果罗根在200686日从中国工商银行贷的45万元款中,拿出35万元来无息支持欧柏权,那他不仅要为欧柏权支付35万元的银行贷款利息,而且还要为欧柏权到期不能归还承担信用风险,你说,这合常理吗?另外,即使罗根愿意这么做,中国工商银行信贷部门也会对此行为叫停啊!

(三)在没有获取可得经济利益或者没有能够确保经济利益实现的情况下,如果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冯先友、罗根不可能再与罗荣辉、欧柏权达成调解协议

1、从××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以及罗根所陈述的事实来看,罗荣辉、欧柏权没有信用可言

××法院(2010)浏民初字第2702号判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是:罗荣辉在200958日向冯先友借款15万元时,承诺半年内还清,但履行期限届满后,罗荣辉分文未还。此后,冯先友又多次催要借款无果,不得以才起诉至法院。由此可见,罗荣辉没有信用可言。

罗根在2010825日的起诉状中指出,欧柏权在200686日向罗根借款35万元时承诺一年内归还,一年到期后,欧柏权分文未还,之后,罗根又多次上门找到欧柏权要其归还借款,欧柏权不仅不还,而且不予理睬,这说明欧柏权不仅没有信用可言,而且做人很失败,简直是个无赖。

2、对没有信用可言的罗荣辉、欧柏权夫妇,如果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冯先友、罗根不可能再轻易相信他俩的承诺

中国有句古话,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罗荣辉、欧柏权一而再,再而三地欺骗冯先友、罗根,从正常人的普遍心态上去分析,如果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冯先友、罗根不可能再次相信罗荣辉、欧柏权如风一样的承诺,因为这毕竟关系到冯先友、罗根的切身利益,特别是,15万元与35万元,对冯先友,对罗根,都是一笔巨额财产,有可能影响他俩甚至整个家庭一年、几年甚至一生的生活质量!

3、冯先友、罗根很轻易地与罗荣辉、欧柏权就借贷纠纷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对此行为唯一能够解释得通的是:冯先友、罗根与罗荣辉、欧柏权之间根本就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但他们之间另有企图

冯先友、罗根在经历无数次催讨起诉到法院去之后,在没有得到现实的或者有保证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之下,又从法院那里拿来一张“法律白条”——《民事调解书》,任何人都会觉得不可理喻!因为罗荣辉、欧柏权已不只一次放他俩的鸽子了!如果冯先友、罗根与罗荣辉、欧柏权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他俩会在任何保障的前提下再次相信罗荣辉、欧柏权如风一样的承诺?!

(四)冯先友、罗根与罗荣辉、欧柏权四人有恶意串通、制造恶意诉讼的嫌疑

以上种种不合常理的现象,如果孤立去分析,无法得出一致的结论,因为任何一种孤立的现象,都有可能导致多种结果,或者是由多种原因所致。但经过系统的分析,却只能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那就是:冯先友与罗荣辉、罗根与欧柏权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既然如此,那么冯先友、罗根为何又在同一天分别对罗荣辉、欧柏权提起诉讼呢?而且起诉书的行文方式和风格都很类似呢?结合后面冯先友、罗根迫不及待地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可以看出,这显然是他们四人串通的结果,他们四人的目的很明确,那就是搞假借条,制造恶意诉讼,骗取调解书,然后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分配,以达到转移被法院查封的财产,逃避我的债权的目的!

三、“全国优秀法院”××法院导演的荒唐的参与分配之诉

(一)“全国优秀法院”××法院违法重复查封同一财产,为其后明目张胆地适用参与分配打好铺垫

20091228,××法院作出(2008)浏执字第99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罗荣辉所有的在××市淮川办事处解放路0020701号的房屋。《关于赖×辉与罗昭团、周英明、罗荣辉、欧柏权民间借贷纠纷等案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参与分配方案》)中亦提到,2010831因罗根与欧柏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申请人罗根申请财产保全再次进行查封。这一点在××法院关于罗根诉欧柏权民间借贷纠纷案制作的(2010)浏民初字第2701号《民事调解书》中得到印证: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2250元……由欧柏权负担。这说明××法院对同一套房子,实施了重复查封。而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财产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的规定。那××法院为何要知法犯法呢?结合后面的参与分配,我想这就不难理解了。这只是××法院在为自己违法实施参与分配作好铺垫,只是,功夫有欠火候,弄巧成拙!

(二)“全国优秀法院”××法院对两年以后取得的所谓的债权执行依据同样适用参与分配,系“全国优秀法院”××法院一手操纵的结果

1、本不可能存在的参与分配

2008926××法院对我的案件决定执行立案,2008918××法院撤销欧柏权、罗荣辉对江运英房子的赠予,罗荣辉,欧柏权一方由此而再次在法律意义上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在六个月内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那本案的执行问题也就成了浮动一片!哪会等到冯先友、罗根在2010825起诉后再行色匆匆地来参与分配呢?!

2、没有证据表明罗荣辉、欧柏权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从现有的材料来看,罗荣辉、欧柏权的财产应当足以偿还冯先友、罗根的债权,××法院适用参与分配的条件尚未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时,法院应当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给申请执行人。第90条规定的“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由此可见,本案如果硬要人为地制造参与分配,××法院也得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罗荣辉、欧柏权的全部财产或者主要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方能够勉强使人信服。可现实情况是,罗荣辉、欧柏权应当还有绝大部分财产游离于太阳照耀不到的地方:

1)欧柏权、罗荣辉夫妇俩不应只有一套住房

欧柏权、罗荣辉夫妇俩在2007115日可以将面积为179.91平方米的住房无偿赠予给罗荣辉的母亲江运英,并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一方面说明欧氏夫妇家大业大,可以将170多平米的房子视为无物;另一方面也反应出欧氏夫妇绝不止一处房产,因为他俩不可能将诺大的一套房子赠予他人后再去花钱过着租居生活!也不可能将房子赠予后再去与受赠人同住一个屋檐之下(如果夫妇俩有孝心,直接将江接过来住不就完事了吗?何必脱裤子放屁呢)。但我们除了发现这一套房子之外,再没有发现他俩还有其他的财产。

2)欧柏权、罗荣辉夫妇俩还有不少于50万元的可支配的财产

冯先友诉罗荣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与罗根诉欧柏权民间借贷纠纷案,均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而且罗荣辉承诺在2010107日前全部付清冯先友的借款150000元,欧柏权承诺在20101015日前一次性付清罗根的借款350000元及自200812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这是欧氏夫妇俩真实的意思表示,那就说明欧氏夫妇的手中在201010月中旬至少还有50万元可供他俩自由支配,而且这50万元不应包含对被查封的房子变卖所得的款项,因为该款欧氏夫妇已无自由处置权!

(三)“全国优秀法院”××法院一手制造了本案的参与分配之诉

1、“全国优秀法院”××法院对本人的案件处理“缓”得出奇;对冯先友、罗根案“快”得出奇

××法院对本人的案件,从执行立案到财产评估花了一年多的时间,从财产评估到拍卖公告又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而对冯先友与罗荣辉民间借贷纠纷案、罗根与欧柏权民间借贷纠纷案,又“快”得出奇,从立案到调解结案均只有一个月零五天!个中原因,都是为了帮助欧氏夫妇变相地转移财产!各位看官请注意如下细节:冯先友、罗根起诉的时间均是2010825日,欧氏夫妇的房子自行变现的时间是2010910日,××法院对冯案与罗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的时间是2010930日,从欧氏夫妇房子变现到民事调解书的出台,时间差距只有20天,而正是这20天的时间差,恰好体现了××法院操盘手的本质面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第九条规定: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款项的领取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本人的案拖了这么久了,再去找其他的理由不予扣划执行款项显然不是明智之举,而“参与分配”这一招显然能够堵住悠悠之口!

2、参与分配方案彰显“全国优秀法院”××法院的“良苦”用心

1)、“全国优秀法院”××法院也产“三无产品”!

《参与分配方案》虽然提到了“经本院案件承办合议庭决定”,但没有承办法官署名,也没有××法院的大红印章,更没有签发时期!地地道道的“三无产品”!即将获取“全国优秀法院”的××法院也盛产“三无产品”!这就是客观的真实的存在!如果凌濛初再世,非得在《二刻拍案惊奇》的基础上以此为素材继续创作《三刻拍案惊奇》不可!

2)、不合常理的、难以置信的、违法的参与分配方案

1)按比例参与分配,法院倡导的“公平”何在?

本人的案,为了执行到欧柏权的财产,不得不在2008522日又一次向××法院起诉欧柏权、罗荣辉、江运英,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同时,请求该院查封江运英所有的坐落在××市淮川街道办事处解放路的房屋一套,该案胜诉以后,为防止欧柏权夫妇再次将该房子处分掉,本人再次就同一套住房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说,本人为了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忍受了漫长的诉讼之累,而且在时间和精力上付出了太多太多,可冯先友、罗根两人,有没有真实的债权姑且不说,单纯从其付出上,就与本人不可同日而语!冯先友、罗根2010825日向××法院起诉,930日调解,1110日参与分配方案出台,他俩对此根本就没有什么付出,可是却能坐享其成,这公平吗?这是你××法院口口声声倡导的公平吗?

2)利息不参与分配,法律依据何在?

××法院于200858日作出(2008)浏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昭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本人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0721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欧柏权、周英明对罗昭团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00元,由罗昭团负担。生效文书,执行依据,白纸黑字,历历在目,可××法院却能随意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这就是即将获得“全国优秀法院”荣誉称号的××法院表现出来的“优秀”?!

3)总执行款才35万,给被执行人最低住房和扶养家属所必需的费用却高达12万元,这不是鼓励被执行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吗?

《参与分配方案》讲到:被执行人家庭情况,欧柏权全家四口人,欧柏权下落不明,其妻罗荣辉无职业,两个女儿正在读书。住房保障:根据城镇居民最低住房保障标准规定每人15平方米,4人共计60平方米,按市场最低价为每平方米1200元(含简单装修)计算,为72000元。两个小孩教育费及家庭生活费为48000元,共计12万元。

这是××法院对最不讲信用的老赖欧柏权、罗荣辉所做的财产分配,现一一解剖其偏袒之处:

①欧柏权下落不明,人都找不到了,没有给他分住房面积的必要,分了也是浪费。

②欧柏权下落不明,罗荣辉无职业,家庭又只有一套房子,在房子被变卖之前罗荣辉与其两个女儿如何生活?难道喝西北风?既然在房子被变卖之前可以喝西北风,在变卖之后就不能喝西北风了?就得改善生活?

③《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最低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每人建筑面积11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根据住房保障面积及按照市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扣除维修费、管理费的租金标准计算发放。为何××法院要超过规定给每人定15平方米呢?难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有奖?

④为何一定要实施住房补贴,而不能实施租赁住房补贴?

⑤房屋最低价每平方米为1200元(含简单装修),这是哪个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为何还要给老赖的房子计算简单装修的费用?给他住个毛坯房就很不错了!

⑥两上小孩的教育费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计算依据是什么?计算多少年?在《参与分配方案》出台之前,她们的教育和生活又是如何解决的?

3)、“全国优秀法院”××法院的“良苦”用心

××法院之所以做出如此不可思议的举动,是因为:

①××法院出台这一分配方案缺乏底气,内心有愧

如果××法院自认为这一行为是公平的,那它会毫不犹豫地盖上自己的大红印章,署上法官的大名,记住这一伟大的时刻,只是因为承办法官再加上领导自己都认为自己有愧于自己的良心,更不用说是否对得起苦苦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愤争的当事人了,所以,才在欲遮欲掩的病态心理作用下产下一怪胎——“三无产品”《参与分配方案》!

②为欧柏权、罗荣辉“合法”转移财产

××法院出台《参与分配方案》,法律依据还是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至第95条对债权人的参与分配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法院的所作所为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是完全合乎规定的。只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法院在捣鬼!从本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办理“缓”得出奇,到冯先友、罗根案的快审快结;从老赖欧柏权、罗荣辉拖欠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还能享受到简单装修的房子,这无不归功于××法院的用心良苦。可这,却害苦了我,本人连本带息本应得到将近30万元的债权,经××法院一折腾后,只能享受34900元的债权,不仅可得利息泡了汤,边本金也有大部分被打了水漂!

3、本不应立案的“参与分配”之诉

2010128,本人拿着“三无产品”《参与分配方案》去立案,时过6天之后,××法院居然向我发出(2010)浏民初字第392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本人:“你诉与欧柏权,罗荣辉,罗根、冯先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原文如此,连标点符号都没改)同时,要预交100元的案件受理费。本人不禁纳闷儿:其一、这一“三无产品”真是法院的意志,而不是个别承办法官自行为之?!其二、我与罗根、冯先友八辈子都打不着杆,连合同都没有,何来的合同纠纷?其三、难道是××法院强加给我的“三无产品”《参与分配方案》?我可连参与分配的意向都没有啊?我跟哪个合同去?

综上所述,我的合法权益被无情地侵食,完全是“全国优秀法院”××法院一手造成的结果。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为了“全国优秀法院”的荣誉,请××法院将功补过,适可而止,10个工作日内彻底解决我的问题,不然,本人将上访至最高人民法院,并将此文转发至各大网站和新闻媒体,让全国人民都看一看“全国优秀法院”××法院的真面目!

                                              赖×辉

                                        2011年4月2

 

附件三、

 

请求立即执结赖某辉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纠纷案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依法接受赖某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赖某辉与罗某团、周某明、罗某辉、欧某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本律师依照本案的客观事实,结合现有的生效的法律法规,拟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希贵院采纳:

 

一、赖某辉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罗某团等人的财产,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赖某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罗某团、周某明、罗某辉、欧某权财产纠纷案,系根据贵院在200858日作出的(2008)浏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091228日作出的(2008)浏执字第995-1号《民事裁定书》,贵院于2008926日决定对本案立案执行。由此可见,赖某辉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罗某团等人的财产,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二、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属于“查无财产,无法执行”的情况

本案被执行人中,罗某辉、欧某权有一套位于浏阳市淮川办事处解放路00210701号住房,面积179.91平方米,贵院应申请人赖某辉的申请于20091228日给予查封,并进行了评估。2010910日经申请人的同意和贵院的准许,被执行人罗某辉、欧某权将房屋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自行变卖,现该款项已到了贵院的账户上。本案赖某辉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的债权不到30万元,以所卖房款足可偿还。由此可见,本案有供执行的财产。

 

三、不应以“参与分配”的方式来解决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96条对“参与分配”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律师认为本案不宜采用“参与分配”来解决:

(一)贵院对赖某辉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措施均在冯某友与罗某辉民间借贷纠纷案、罗某与欧某权民间借贷纠纷案之前,依法应当优先于后两起案件执行

贵院对赖某辉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决定立案执行的时间是2008926日,20091228日即对罗某辉、欧某权拥有的一套位于浏阳市淮川办事处解放路00210701号住房给予了查封,而冯某友起诉罗某辉民间借贷纠纷案、罗某起诉欧某权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时间均为201082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时,贵院应当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给申请执行人。由引可见,赖某辉的案件,应当优先于后两起案件执行。

(二)现有证据表明罗某辉、欧某权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宜用“参与分配”的方式来解决

冯某友诉罗某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与罗某诉欧某权民间借贷纠纷案,均是双方当事人在贵院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而且罗某辉承诺在2010107日前全部付清冯某友的借款150000元,欧某权承诺在20101015日前一次性付清罗某的借款350000元及自200812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由此可见,罗某辉与欧某权夫妻俩有足够的偿还支付能力,而且债权人冯某友与罗某两人亦确信其有足够的财产支付能力,不然,在没有获取额外利益的情况之下,在冯某友、罗某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不会轻易地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因为,如果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以前的借条与现在的民事调解书,对于他俩的意义都是一样的,都是一纸空文。由此可见,罗某辉、欧某权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的“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因此,本案不应适用“参与分配”的方式来解决。

(三)本案有人为制造“参与分配”的嫌疑

贵院对赖某辉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决定立案执行的时间是2008926日,20091228日即对罗某辉、欧某权拥有的一套位于浏阳市淮川办事处解放路00210701号住房给予了查封, 同时进行了评估。201078日,长沙紫东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栋房屋发出拍卖公告。2010910日,被执行人罗某辉、欧某权将房屋以人民币35万元自行变卖。

冯某友向贵院起诉要求罗某辉偿还150000元借款的时间是2010825日,贵院对此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的时间是2010930日,罗某辉在《调解协议》中承诺偿还冯某友借款的时间是2010107日前。

罗某向贵院起诉要求欧某权偿还350000元借款的时间是2010825日,贵院对此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的时间是2010930日,欧某权在《调解协议》中承诺一次性偿还罗某350000债权及利息的时间是20101015日前。

从贵院对三起案件的处理时间即可看出,对赖某辉案“缓”得出奇,从执行立案到财产评估花了一年多的时间,从财产评估到拍卖公告又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而对冯某友与罗某辉民间借贷纠纷案、罗某与欧某权民间借贷纠纷案,又“快”得出奇,从立案到调解结案只有一个月零几天。特别巧合的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对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起诉,却能如此心有灵犀!从起诉时间的雷同,到起诉书的行文方式和用语的类似,到处理方式的相近,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本案有人为制造“参与分配”的嫌疑!

(四)适用“参与分配”处理本案,对赖某辉不公平

赖某辉为了这一案件付出了巨大的财力、物力、人力,好不容易才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找到位、贵院对该财产的处置也颇费了一番周折,而冯某友、罗某两人,在时隔两年之后,采取各种手段,企图坐享其成,这对赖某辉而言,极度不公平。

 

四、本案应立即执结,不应久拖不决

本案从执行立案到现在已有两年半的时间,从200912月找到欧某权、罗某辉的财产到现在有快一年半的时间,从2010910日,被执行人罗某辉、欧某权将房屋以人民币35万元自行变卖到现在亦有半年之久。而这,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319 法发[2009]15号)强调,坚决依法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由此可见,本案应立即执结,不应久拖不决。

综上所述,赖某辉申请贵院强制纠纷案,事实清楚,法律明确,不存在任何执行障碍,本律师希望贵院能够真正秉承“崇德、尊法、精业、勤政”的理念,坚决彻底地贯彻《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这一文件的精神,排除一切干扰,切实维护赖某辉的合法权益,如此,也就不会辱没贵院呕心沥血、励精图治得来的“全国优秀法院”这一光荣称号!

谢谢!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

吴之成律师

201148

 

 

附件四、

给范某峰院长的信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并范×峰院长:

您好!

我是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吴之成律师,现为赖×辉与罗昭团、欧柏权、罗荣辉强制执行纠纷案中赖×辉的代理人。前不久,本律师收到赖×辉发给我的电子版本《从一起真实的案例看荣获“全国优秀法院”称号的湖南省××市人民法院如何帮助被执行人导演财产转移的闹剧》一文,强烈要求本律师将此文以律师的名义发往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以及全国各大媒体。本律师阅后,深感问题重大,思虑良久,不知如何是好。毕竟,贵院在您等领导励精图治之下,刚刚荣膺“全国优秀法院”的光荣称号。吾等作为法律同行,无不拍手叫好。因为,湖南又多了一家成为全国楷模的法院,湖南的父老乡亲又多了一个诉求公平与正义的地方。如果本律师冒昧将此文转发,无论如何,都将对贵院的形象产生不良的影响,而这,无异于掴湖南的法律同行的脸,让湖南的法律同行在全国人民面前撑不起腰。为此,本律师不得不反复做赖×辉的工作,尽管这个案件拖了将近三年之久,还是要她赖着性子继续等等,本律师相信范院长作为一代英明神武的掌院大佬,定能洞察事实真相,妥善处理此案。

期待您的好消息。祝贵院在您的领导之下,继续荣膺“全国优秀法院” 的光荣称号,同时,也虔诚地祝福您仕途通达!步步高升!

顺祝

安祺!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

吴之成律师

201148

附:

吴之成律师电话:15084787048

 

 

吴之成律师语录:律师的职业特性与医生相似,医生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律师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由与生命!律师选择不当,损失的不仅仅是聘请律师的费用!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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