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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成功代理谷某诉冯某离婚纠纷案

文章来源:长沙律师吴之成
更新时间: 200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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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成功代理谷某诉冯某离婚纠纷案

/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

联系方式:150-8478-7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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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纪实:谷某诉冯某离婚纠纷案,本律师接见冯某时得知,她与冯某的感情确已不复存在,但恼怒于他背着她去找第三者,因而必须要谷某出钱放血方可解心头之恨。面对冯某看似非常正当的符合常理的请求,本律师没有一味地认同,亦没有轻易地否定。之所以不认同,是因为冯某手中没有掌握谷某有第三者的证据,没有证据的事实,到了法庭上都是捕风捉影的东西,更何况谷某亦请了律师,他的律师在庭审之前肯定对他进行了必要的培训,因而,要他在法庭上承认他与另一个女人在一起鬼混是不可能的;之所以没有轻易地否定,是基于“一切皆有可能”的理念,尽管要他承认有第三者的事实不可能,但通过一定的诉讼策略迫使其赔偿一定的钱给冯某还是可能的。为此,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后两次前往被告住所地永安村找该村村支两委调查取证,永安村村长和书记在刚开始接待本律师时面有难色,毕竟谷某是本村村民,而冯某只不过是过门的媳妇,与他们村干部也没打过什么交道。但耐不住本律师的诚恳,还是实事求是地出具了一份《说明》,即永安村并没有协调过谷某与冯某之间的婚姻问题,对他俩的婚姻状况不清楚。这一《说明》反映的事实与原告谷某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经村委及邻里多次调解均无效”相矛盾,同时,在本案庭审之前,本律师事先告知冯某哪些事情该讲,哪些事情不该讲,这样,原告谷某在法庭上叫苦不迭,只是一个劲地冷笑!这反而遭来法官的训斥:“法庭是一个严肃的地方,得端正自己的行为!”事后,本案的判决结果也正如我们所预期的,判决驳回谷某的诉求,不准与冯某离婚!谷某没法,只好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夕,冯某接到谷某的电话,说要与冯某协商解决此事。冯某在本律师的指点下,故意摆出高姿态,谷某没法,只得答应冯某的要求:先给付冯某贰万,离婚后该冯某得的征地补偿款一分不少地给冯某,至此,冯某完胜!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09107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岳民初字第02107

原告谷某,男,19864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沙市岳麓区永安村刘家铺组4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益,男,19436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浯口镇兰桥村385号。

被告冯某,女,19869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沙市岳麓区永安村刘家铺组4号。

委托代理人吴之成,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7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婧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益、被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之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1014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仅9个月,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也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前被告上大学时,原告父母共为被告支付了24000余元钱供学,婚后,被告对原告父母极不尊重,生活上不节俭,经常因为经济上的问题而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发生争执,导致夫妻间关系紧张,经村委及邻里多次调解均无效,200812月份至今,被告离家出走后未归,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的部分诉讼费用。

被告冯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并非属实,原、被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被告没有与原告父母吵闹,也不存在要村委对其家庭矛盾进行过调解,被告从未离家出走,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支付过其所诉称的款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同学关系,二人自由相恋了一年后,于200810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原、被告现已分居,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查,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并无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交往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当事人仅是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只要夫妻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地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谷某诉与被告冯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 ○ 九 年 九 月 七 日

             艳 娟

 

吴之成律师语录:律师对当事人的请求,绝不可为了签约而一味地顺从!否则,当他的请求实现不了时,你将永远失信于客户。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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