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辉涉嫌诈骗罪案一审辩护词
吴之成律师按:李某辉是一个网络工程师,只因帮易某炎做了三个投资网站平台,却要承受7000余万元的诈骗指控。面对如此指控,本律师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辩护观点:由于易永炎承诺的网站盈利1%的奖励,是在李某辉不知其所搭建的网站平台用于违法用途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且自始至终他也没有获取一分钱的奖励。他知道该网站的违法性后,他的目的也只是获取那2万元/月的网站维护费用,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李某辉只应对他明知该网站的违法性后所获取的收益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但愿这一观点被一审法院采纳。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娟的委托,指派吴之成律师担任李某辉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多次会见了李某辉、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后,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辉在磐金财富网站、璞羽投资网站和蔚盈投资网站各以技术占股1%是错误的,
关于被告人李某辉在三个网站中占比1%的问题,被告人李某辉与易某炎均在不同场合有所涉及,但他们两人对此不仅各有不同的说法,即使是同一人,前后说法也不一。
易某炎在2017年9月15日3时21分至7时15分、17时50分至19时07分、9月29日、10月1日均讲到李某辉在三个网站中占(干)股(或技术股)1%(分别见侦查2卷P23-24、P42、P51)。李某辉也曾在2017年9月14日21时这一次笔录中提到易某炎答应给他建立的每个网站百分之一的干股(见侦查3卷P11),但两人在此之后又有不一样的说法:易某炎2018年5月7日15时接受警方审讯时,一开始讲他对于磐金、璞羽、以及蔚盈三家网站的内容、运营、盈利、股东及分红均不知道,但他后面又说苏某强答应每个月给2万元钱给李某辉及1%的网站盈利分红(见侦查22卷P9);同年8月21日他讲的又是苏某强说如果网站盈利的话还给1%的股份给技术人员做奖金(见检察卷P8)。李某辉2017年9月20日说易某炎答应将三个网站的盈利的1%会分给他(见侦查3卷P14);2017年10月3日和10月21日这两次他讲的却是被告人易某炎答应给他网站获利的1%的技术顾问费(见侦查3卷P35、P38)。而到了2018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辉又冒出了另一种说法:“三家金融网站的股权我不清楚,易某炎只是说我维护得好的话给我1%的奖励……”(见侦查22卷P17)。
从易某炎和李某辉这两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我们可以看出,易某炎对于李某辉的1%有三种说法,其是占(干)股1%;其二是分成网站盈利的1%;其三、1%的股份给技术人员做奖金。李某辉对此更是多达四种说法:其一是占干股1%;其二是分成网站盈利的1%;其三是网站获利的1%作为技术顾问费。其四是给予1%的奖励。虽然易某炎和李某辉都有占(干)股1%这一说辞,但在本案当中还真不能就此认定李某辉在这三家网站中占了1%的(干)股份。其原因如下:
其一、被告人李某辉并不知晓三家网站的股份或者份额占比情况;
被告人李某辉接受办案人员审讯时,多次讲到他不他知晓三家网站的股份或者份额占比情况。如果李某辉与易某炎及易某炎所讲的合伙人达成了占股合意,李某辉不可能不知晓三家网站的占股运营情况。
其二、李某辉并没有用心关注三大网站的运营状况,磐金财富网站和璞羽网站关停时,李某辉也没有即时要求结算以分享1%的(干)股或者份额的权益;
李某辉2017年9月13日讲到,他对三个网站具体有哪些理财产品都不太清楚(见侦查3卷P3)。他按照易某炎的指示将磐金财富网站和璞羽网站关停前后,也没有统计或者核算过这两家网站的收支情况,更没有保存相关数据以备日后结算。这些都与他占股1%的身份格格不入!
其三、被告人李某辉和易某炎在不同时段对此均有不同说法的事实,充分说明他们对此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合意。
从被告人易某炎和李某辉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他们两人前后对此竟然高达5种说法,这一事实足以说明,虽然他们两人均有1%这一概念,但这1%到底确指什么,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和判断,如此情形之下,起诉书对其如此指控,很显然是错误的。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辉系主犯亦是错误的,被告人李某辉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居于从属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易某炎和李某辉两人的讯问笔录表明,被告人李某辉在本案当中所做的事,一是应易某炎的要求开发出网站平台,二是租赁服务器;三是维护网站的运行;四是按照易某炎的指示关闭网站和进行数据备份。李某辉所做的这些,均是在易某炎的指示之下完成的,考虑到一开始李某辉并没有与易某炎等人形成共同的诈骗故意,李某辉牵扯到本案当中来,也是由于他从不知情,到后来知情之后,贪恋2万元一个月的维护费用才酿成了有可能被刑事追责的后果,因而,我们在评判其行为时,是不应将其与易某炎等人同日而语的。由于李某辉所做的这些事,只起辅助作用,而李某辉在本案当中的地位,又是从属于易某炎等人的,其行为完全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被告人李某辉对2017年7月21日之前磐金财富网站和璞羽投资网站的运行不应当承担刑事上的法律责任
关于易某炎通过郭某仁找到李某辉搭建网站平台的事情,他俩对此虽然有不同的表述,但均没有提到易某炎搭建资金投资平台的目的是为了诈骗客户钱财。换句话说,李某辉着手开发网站平台前后是不知道易某炎他们搞这个平台是用来诈骗的,直到易某炎要他将磐金投资网站关闭之后,他才确切知道易某炎他们搞这个网站的真实目的,也正因为如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理,被告人李某辉对易某炎在2017年7月21日指示其关闭磐金财富网站之前,磐金财富网站和璞羽投资网站的运行不应当承担刑事上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李某辉2017年9月13日讯问笔录:具体有哪些理财产品我不太清楚,因为理财产品是通过后台管理中的产品管理操作的,这些操作不是我来执行的,我只相当做了一个网站的框架。(见侦查3卷P3)
李某辉2017年9月14日12时30分至15时49分讯问笔录
问:易某炎的三家网站是做什么事的?
问:经营理财产品
问:具体有哪些理财产品?
签:具体有哪些理财产品我不太清楚,因为理财产品是通过后台管理中的产品管理操作的,这些操作不是我来执行的,我只相当做了一个网站的框架。
问:你登录过这些网站吗?
答:我写好源代码后,我测试过,要注册会员。我没有购买过里面的理财产品。
问:你给易某炎建网站时,易某炎有没有提出什么要求?
答:易某炎和他的技术人员就是要我写理财产品方面的模板。(见侦查3卷P7)
问:你是否知道易某炎通过上述网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吗?
答:我不知道。
问:易某炎为何要关停那两家网站?
答:我不知道。
问:易某炎对网站经营何种产品? (见侦查3卷P8)
答:我不知道。我没有去关注过。
问:可以对你的网站进行更改吗?
答:可以插入广告或飘窗之类的东西,很难更改网站,如果更改的话,我会知道。
问:你在网站做好后,你有没有对网站后期的运营进行过监督和管理?
答:我没有进行过监督和管理。(见侦查3卷P9)
李某辉2017年9月20日讯问笔录:最开始我不知道,第一个网站关掉后,我知道他们开的这些网站都是在做违法的事情,因为他们最开始许诺客户高利息,等网站内的资金达到一定程度就把网站关掉,这样网站内的钱就进了自己的腰包。(见侦查3卷P14)
李某辉2017年9月27日讯问笔录:易某炎要我帮他做一个金融投资平台……这平台就是通过许诺客户高利润充钱至平台,再返高利息,等网站内的金额达到一定量的时候,就把网站关了(他易某炎关了第一个网站我才知道)。(见侦查3卷P17)
(网站内容)都是易某炎安排一些人设置,这些数据可以随意设置的。(见侦查3卷P19)
李某辉2017年9月28日15时22分至17时58分讯问笔录:2017年7月份,易某炎将磐金网站关闭的原因:因为客户购买产品时,向客户承诺高额利息,引诱受骗人来购买产品,当客户到一定数量的时候,我们就会将网站关闭,将受骗人的钱据为已有,我当时就知道这是违法的了。(见侦查3卷P30)
李某辉2017年10月3日讯问笔录:我给易某炎做技术维护一个多月的样子,就知道这些网站都是骗取客户钱的。(见侦查3卷P35)
李某辉2017年10月21日讯问笔录:2017年4月份,易某炎要我做一个金融投资平台,会给我5万元作为开发费用。(见侦查3卷P38)
李某辉2018年8月21日讯问笔录:易某炎联系我的时候没有跟我说网站是做什么的。(见检察卷P12)
易某炎2018年5月7日15时讯问笔录:苏某强要我帮他开发一个金融平台的后台程序,我就找了李某辉帮他做了(见侦查22卷P9)
易某炎2017年9月14日讯问笔录:那个叫苏某强的人就联系我说他想自己出来单搞一个赌博网站……然后我就主动打电话联系李某辉,然后告诉李某辉说:“我这里有个人要开发个金融平台,这个平台是要在赌博网站上采集输赢数据后对接金融平台进行赌博资金结算的,看他能不能帮忙写个代码?”,当时李某辉就答应了……在李某辉为苏某强维护网站期间,我跟李某辉说了他给别人写的代码是用来做赌博网站的,李某辉也没说什么,继续帮苏某强维护赌博网站的金融平台。(见侦查2卷P4)
易某炎2017年9月13日讯问笔录:我跟李某辉打电话,跟他讲我这里有个人要开发个平台,看他能不能帮忙写个代码,当时李某辉就答应了,之后我就让苏某强通过QQ联系了李某辉,然后他们两个去聊具体的事宜。(见侦查2卷P16)
在这期间,我跟李某辉说了他给别人写的代码是用来做赌博网站的,李某辉也没说什么。(见侦查2卷P17)
易某炎2017年10月10日讯问笔录:我联系上了李某辉,找到他问他会不会搭建资金融资平台,要不要接单,他说要我给他一个源代码他去试着搭建这网站平台看看。他默认了接单(见侦查2卷P56)。
易某炎2017年10月12日讯问笔录:我找到李某辉问他会不会搭建资金投资平台,他说要我先给他一个源代码他去试试看。(见侦查2卷P61)
四、起诉书将易某炎等人所得钱财,亦归结到被告人李某辉的头上,从而认定其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亦是错误的,被告人李某辉没有诈骗受害人钱财的直接故意,他非法所得宜以其得知易某炎等人在骗取他人钱财而继续帮助他们维护、关闭网站所获取的5万元钱为准
如前所述,易某炎找到李某辉要他帮忙搞这个网站平台的开发时,他并没有跟李某辉说搭建这个平台是用来诈骗客户钱财的,李某辉向易某炎要价4万或5万或6万元的开发费用(两人对于开发费用的多少,4万、5万和6万这三个数均有涉及),也纯粹是从技术层面和工作量的角度给出的报价。特别是,易某炎答应给李某辉1%的奖励,根据李某辉2018年5月9日的供述,他在负责“磐金财富”网站的运营维护时,一开始不怎么上心,后来易某炎就说他朋友答应如果他维护的好就给他网站的1%作为奖励(见侦查22卷P15)。这一情节说明,易某炎这一方愿意给李某辉网站的1%作为奖励,并不是李某辉得知易某炎所宣传的网站具有违法性后,由于违法风险成本的增加而向其新增的诉求,换句话说,当李某辉按照易某炎的指示将“磐金财富”网站关闭,从而意识易某炎网站的违法性之后,他是没有提出任何额外的诉求的,这也说明李某辉的关注点和获利点并不在于网站的营收上面。也正因为如此,李某辉也就不应对易某炎等人通过高息获取的金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李某辉知道易某炎等人行为的违法性后,继续帮易某炎他们维护、关闭网站的动机,正如他自己所言,易某炎给的维护费用比较高,刚好可以解决他房子装修以及老婆怀孕这一燃眉之急。因而,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他只应对他知道易某炎等人行为的违法性后所非法获取的钱财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李某辉非法获利的多少,由于本案中只有李某辉讲到他是从关闭第一个网站也就是磐金财富网站后知道网站运营的违法性的,而磐金财富网站关闭的时间是2017年7月21日,故,李某辉违法所得应当是他从易某炎手中总获取的14万元,再减去2017年7月21日之前他的合法所得。而李某辉这一时间段的合法所得,根据易某炎2017年10月1日讯问笔录(见侦查2卷P46)和李某辉2017年9月28日15时22分至17时58分讯问笔录(见侦查3卷P30),应是4月份易某炎支付的2万元开发费用,5月份支付的3万元开发费用和2万元工资,6月份2万元工资,合计9万元。也就是说,李某辉非法所得只有5万元。
五、被告人李某辉系初犯,又坦白交待自己所犯之事,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恳请法庭综合李某辉的所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辉在案发之前从未犯过事,本次案发也是受他人蒙蔽所致,并不是他刻意追求的结果。李某辉归案之后,自始如实地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又有深刻地认罪、悔罪表现。考虑到李某辉在本案中系从犯,非法所得也只有5万元,本辩护人恳请法庭看在被告人李某辉为人忠厚老实、家中又有老弱多病的父母需要赡养和嗷嗷待哺的婴儿需要抚养的份上,秉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对他宣判缓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恳请采纳为感。
谢谢!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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