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萱轮奸案刑事上诉状
文/中国刑辩专家: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按:江某萱涉嫌强奸罪,是本律师从事律师职业近20年以来,第一次碰到各被告人均上诉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应二审的案子,升格为一审来审理,很显然,这严重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此案一开,试问谁人还敢上诉?!
上诉人,江某萱,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东门街道。
上诉人江某萱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刑初44号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判处。
事实与理由
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本案严重违法
上诉人涉嫌强奸罪一案,道县人民法院原于2019年3月5日做出了(2019)湘11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对此不服,于2019年3月15日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以为上诉不加刑,可未曾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完全未提及道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已审结本案的情况之下,在本案各被告人均已上诉的情况下,无厘头地将本案纳入其一审受案范围。而且,更为痛苦的是,其所判的刑期比道县人民法院所判的足足翻了一倍!由原判的7年有期徒刑,直接翻倍至14年有期徒刑!本上诉人真不知其这么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量刑畸重
之所以这么说,是基于如下事由:
其一、本上诉人事先不认识被害人熊某,与其发生关系之前也不知熊某是未成年人。
其二、本上诉人与熊某发生性关系,既是本上诉人当时喝多了酒,系酒后冲动所致,也是因本上诉人涉世不深,受社会流毒所害,完全不知“捡死鱼”的法律后果,在唐某平提出“捡死鱼”后,基于对“捡死鱼”的好奇,才犯下“轮奸”之大错。
其三、本上诉人仅是依照他人的指示,去买了两盒避孕套和水,在本案当中既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第一个与熊某发生性关系的人,更不是系列行为的主导者,体现出本上诉人行为的被动性和辅助性,所起的作用相对于其他被告人来讲,居于从属地位,起着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其四、本上诉人自始至终只与熊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原审判决认定本诉人与熊某发生两次性关系与客观事实不符。
其五、本案对受害人熊某所造成的伤害相对有限
一是本案是在受害人醉酒的状态下与其发生的性行为,无法断定当时是否违背其意愿,属于推定强奸类型,这与通过暴力手段奸淫妇女的情形不可同日而语;
二是据本上诉人后来所知,受害人熊某经常出入酒吧、KTV等场所,思想比较前卫,14、5岁即已怀孕生子。本案发生后,还将其发至朋友圈,这说明熊某对此已产生足够的抗体,本案对其所造成的心灵创伤有限。
其六、本上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又有积极主动的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大幅度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应是二审的案子,神不知鬼觉地当做一审案子来审理,审理了之后又对诸多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认定,量刑方面也严重背离了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原则,完全是一份从程序到实体都严重违法的判决。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们为本上诉人做主,还本上诉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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