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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状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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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状
文/中国刑辩专家:长沙吴之成律师

      

       长沙律师吴之成 ,用心成就中国刑辩律师大品牌

       上诉人,肖某敏,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公民身份号码432501****006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湖南省娄底市某单位科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D区某小区502房。
       上诉人肖某敏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刑初771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刑初771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我是冤枉的,我完全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我遭受了天大的冤屈!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我主持公道,洗涮我的冤屈!
       我和我老公李某杰是岳麓区博美幼儿园的实际投资人和经营者,拥有对博美幼儿园100%的独立经营管理权。我之所以转让博美幼儿园的部分经营权,其一是我一个独自经营博美幼儿园很累(李某杰不管事);其二是徐某基也明确表示我可以去寻找合作伙伴,租期至2029年的租赁合同就是我和徐某基一起从深圳诺亚舟教育集团洽谈合作事宜回来后,在徐某基的主导下,由我按照徐某基的意思对原租期至2019年租赁合同的租期、租金和保证金等地方稍做调整修改好后,再分别由李某杰和徐某基签名;其三是博美幼儿园场地租赁期限的问题,也是完全可以解决的。首先,徐某基多次向他人讲过,幼儿园的场地是可以长期使用下去的,他已经花了700万元定金将幼儿园的场地定下来了,现已在办理土地变更等相关手续,租赁合同可以十年一签。其次,这一场地是长沙市政府统一划拨给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该区统一规划的幼儿教育用地,这一场地有且只能用于教育用地的事实,决定了这一场地的租赁问题不会成为问题;最后,寇建维在徐某基与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签的场地租赁期到期之后,仍在继续经营博美幼儿园的事实,充分说明博美幼儿园场地租赁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基于以上事实,再加上我根本就没有诈骗武汉颂大童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和刘某芳、寇某维钱财的主观故意,我也没有篡改伪造民办学校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欺骗武汉公司,我的行为也没有给武汉公司和刘某芳、寇某维等人造成任何损失,原审法院判决我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完全错误的。
恳请各位大法官查察本案真相,还我一个公道!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9年8月9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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