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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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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文/中国刑辩专家:吴之成律师


     长沙刑事律师吴之成,湖南著名寻衅滋事罪辩护专家

      申请人:吴之成,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卢某宏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恳请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卢某宏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卢某宏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7月10日到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投案,后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本申请人根据本案案情,结合卢某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其事由如下:
      一、本案不应归属于恶势力犯罪案件
      所谓恶势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根据这一规定,要认定为恶势力,得满足多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两个最基本的条件。具体到本案,本案参与人数有4人,满足了“多人”的要求;而在“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卢某宏称他和彭某彪(音)只有这一次打架的行为,郑某杰和曹某飞(音)的情况他不清楚。如果卢某宏所讲属实,即使郑某杰和曹某飞(音)有多次违法犯罪行为,那也不应当构成恶势力,因为犯罪的人数又只有两人了。换句话说,从本申请人现在了解的情况来看,本案尚不存在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二、犯罪嫌疑人卢某宏与郑某杰等四人打人致陈某铎轻伤的行为,系其酒后言行失控所致,并非其行为的常态,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有限
      卢某宏称,2019年2月28日凌晨2点多钟,他和彭某彪(音)、郑某杰和曹某飞(音)等四人在林科大那边喝酒,邻桌一个女的来敬酒,之后他们四个人去邻桌(一男两女)回敬对方的酒,双方喝到一起去了,后不知咋地,他们四人中有人说要打受害人陈某铎,当时陈也喝多了酒,双方就这样打了起来,导致陈某铎轻伤二级。从卢某宏所陈述的案件经过来看,本案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如果邻桌的女孩不来敬酒,亦或是双方没有喝酒,或者喝的酒不多,双方都能克制一下各自行为的话,本案应当不会发生。换句话说,本案的发生,不是卢某宏等四人合谋积极追求的结果,也正因为如此,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也就大大降低了。
      三、犯罪嫌疑人卢某宏主动投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又取得了被害人陈某铎的谅解,对卢某宏取保候审,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卢某宏知道自己所犯的事触及刑律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的家属也积极主动地赔偿受害人陈某铎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陈某铎的谅解。经历本次事件之后,他也痛定思痛,决心不再干违法乱纪的事,又加之他系初犯,偶犯,完全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依法可以对其取保候审。
      四、卢某宏的家属愿意为其提供相应保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九十七条的各项规定,卢某宏的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卢某宏提供保证,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基于以上事由,本申请人恳请贵局办案人员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出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本申请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感。

      此致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申请人:  
                 
                                         2019年7月21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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