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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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汉明,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O组团六楼
异议事项:异议人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关于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能公司)诉异议人斯里兰卡包黑电站经济合同纠纷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建议转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事实与理由
美能公司诉异议人斯里兰卡包黑电站经济合同纠纷案,已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异议人认为,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依法应当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依法应当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本案异议人与美能公司就合同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异议人对此亦提起了反诉,不符合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定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具体到本案,异议人和美能公司就美能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以及售后维修、服务等事项等均在非常严重的分歧,异议人就此问题亦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由此可见,本案完全没有满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要求的三个条件,因而,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三、异议人无法在简易程序开庭之前完成域外证据的收集和认证工作
(一)异议人就美能公司未能依约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和产品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业主扣款等事实,均需在斯里兰卡等地收集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标的物运至斯里兰卡后,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其一、没有水位调节出力功能,被包黑电站扣除6000美元;其二、电脑及通讯存在问题,至今没有修复,被业主扣款9000美元;其三、变压站真空断路器损坏,至今没有修复,需要7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更换费用;其四、充电模块损坏,花去修理费用1200元人民币;其五、因美能公司拒绝处理以上问题,导致我方花去20000元的服务费用;其六、因机器频出故障,而美能公司的服务又没能及时跟进,导致业主方拒付设备尾款3000美金。异议人对以上所提及的产品质量和维修费用问题的鉴定以及业主的扣款等证据均须在越南收集完成,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及所花费的费用等亦需在越南收集证据。
(二)域外证据的收集与认证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简易程序开庭之前完成是不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由此可见,域外证据的采集和认证是一个非常繁杂的过程,无法在短期内完成。
四、美能公司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起诉异议人四起经济合同纠纷案,合同标的物分布在斯里兰卡和越南两个国家,异议人无法在不足三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应诉工作
美能公司除了在2013年12月12日(以起诉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以下同)起诉越南楠木3电站经济合同纠纷案以外,又在2014年1月7日这一天起诉同时起诉斯里兰卡包黑电站经济合同纠纷案、斯里兰卡可卡维他电站经济合同纠纷案、越南德多电站合同纠纷案这三起案件,起诉时间相隔只有短短的25天,但合同标的物的分布却跨越斯里兰卡、越南两个国家四个地区,如此批量起诉,要在不足三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应诉工作,异议人怎能有如此大的能耐?
五、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使,才有可能保障诉讼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公正审判
异议人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并不是为了拖延时间,刻意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审判资源,而是因为本案确实存在一系列争议,和域外证据收集、认证的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是不可能在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审限之内处理完毕的。而如果人民法院不能保障异议人程序性的权利,那实体审理的公正势必会成为一句空话!
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异议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异议人强烈要求人民法院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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