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燕申请执行异议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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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刘锦棠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郭燕申请执行异议一案的代理人。本代理人在参加了刚才的庭审调查,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郭燕主张权利的房子与本案开福区人民法院冻结的黄清的房子不是一套房子
1、郭燕主张其购买的黄清的房子位于长沙市湘雅路188号凯达园A栋2303号,而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冻结的房子位于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126号华盛新外滩花园5栋2303房(详见附件1),两者座落的地理位置、楼盘名称、房屋面积以及开发商均不相同,这一点务必请法庭明察!
2、黄清与郭燕均非常清楚所买卖的房屋为凯达园A栋2303号,不存在将两个完全不同的地址、不同的楼盘搞混淆的问题。
(1)黄清在2008年3月24日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刘锦棠出具的欠条(详见附件2)时即知其在华盛新外滩购买的房子为华盛新外滩5栋2303号房,黄清与湖南新外滩投资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上标的房子地址亦是华盛新外滩5栋2303号房,这一房号与后被开福区法院所冻结的房子的房号是一致的。
(2)黄清在与郭燕所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所书写的房屋座落(详见附件3)与其在2009年3月11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庭负责同志写的《关于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188号凯达园A栋2303号房屋转让的情况说明》(详见附件4)、以及2009年4月8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同志写的《执行异议》(详见附件5)的房子的座落是一样的,均为湘雅路188号凯达园A栋2303房,这完全可以说明黄清与郭燕的买卖标的物确为凯达园A栋2303房,因为此时开福区法院已将其所冻结的房屋的基本情况全部告知了黄清和郭燕,否则郭燕也就不存在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但黄清和郭燕却自始至终一直主张其所买卖的房屋为凯达园A栋2303房,而非本案冻结的标的物华盛新外滩5栋2303房。
(3)郭燕在2009年5月4日听证时,亦向法庭陈述:其向黄清购买的房屋与黄清跟湖南新外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上标注的房子不一致,而黄清与该房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上注明的标的物为湘江中路一段126号华盛新外滩花园5栋2303号,由此亦可看出,郭燕所买的房子并非本案已被法院冻结的那一套。
二、黄清与郭燕的房屋买卖协议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
即使黄清与郭燕确实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也因其没有到相关房地产管理局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者预告登记而不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我们不能单凭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和向法院出具了几张欠条即确认其买卖关系存在。如果这样,将导致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形同虚设,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黄清与郭燕存在双方相互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可能
1、黄清在华盛新外滩5栋2303号房早在
2、郭燕与黄清如果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那么郭燕对每一笔款项的支出应当了如指掌,但事实是郭燕对此一问三不知,反而口口声声说收条和汇款凭证均没有好好保存,对何时付了钱,付了多少钱均不清楚,这完全不合人之常理。
3、本案郭燕向法庭出具的欠条大都是
4、如果郭燕确已支付了黄清70多万的房款,从常理来讲,她首先应当将该套房子的银行按揭款还清,然后将该套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义,但事实上郭燕根本就没有这样做,反而在与黄清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约定到2016年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以上充分说明了黄清与郭燕在造假!
综上,请法庭明察秋毫,驳回案外人郭燕的执行异议申请。
谢谢!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
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当一个人为了既定目标而不择手段时,必将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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