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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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卢鹭萍的法定人康凯华、罗玉娥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卢鹭萍、罗玉娥诉甘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高开支公司(以下简称高开支公司)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代理人。本代理人在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庭审后,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四点代理意见,供审判员参考:
一、两原告主张被告高开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而不受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卢国荣的死亡系被告甘俊超速驾驶被撞而亡,甘俊在被告高开支公司处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很显然,被告高开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向两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被告代理人以合同的相对性来否决本案一并处理的合法性,一方面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增加讼累,不符合快速高效解决问题的办事原则。
二、两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60%的责任并不为过
(一)皮卡货车司机相对于摩托车司机而言,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肇事一方为皮卡货车,另一方为摩托车,两车相遇时,皮卡货车是“铁包人”,而摩托车系“肉包铁”,摩托车一方更容易受到伤害,因而,皮卡货车理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也就是我们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事故时,为什么要偏向非机动车一方的原因。所以,在责任无法划清的情况下,适当加重皮卡货车一方的责任并不为过。
(二)没有证据表明卢国荣有闯红灯的行为,相反,根据长沙县交警大队勘验调查的情况,我们完全可以推断出甘俊有闯红灯的可能
根据长沙交警大队实地勘验的情况,事发当时,甘俊驾驶货车沿长沙县东四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东四路与望仙路口时,与卢国荣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此时,甘俊前方为一下坡路,路面很宽,正值中午,又是晴天,视距很好,甘俊的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71-76Km/h,制动距离达到28米,卢国荣被撞飞12米远,如果是卢国荣闯红灯,在卢国荣已路过路中间将要达到对面的红绿灯旗杆下面的时候,此时的甘俊应当有充分的视线和足够的时间来处理卢国荣闯红灯的事,而不可能紧急制动达28米远,由此可见,本案闯红灯的应当是甘俊。两原告只要求两被告承担60%的责任并不为过。
三、原告以城镇居民的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自2009年8月即在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家岭高层公寓式安置小区C栋木工班和维修班工作至2011年7月,2011年8月转入该公司圆梦康乐城1#、2#栋木工班工作,这有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长沙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登记卡》和该公司出具的《证明》为证,我们不能因为卢国荣没有所谓的完税凭证、工资偏高以及没有劳动合同为由而否认其做工的事实,毕竟,卢国荣作为一个农民工,整天没日没夜地工作,其工作强度、难度均是我们这些非农民工无法体会的,我们如果还要强求他也像我们一样去缴税,我们又于心何忍?我们又怎能因为公司管理方面的原因没有与他签合同而将这一不利的结果归结于一个苦命的农民工呢?由此可见,卢国荣符合“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以城镇为主要生活来源地”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原告以城镇标准计算卢国荣的死亡赔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原告所提出的赔偿项目合法有据,请求法院依法全部支持
原告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了11项赔偿请求,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赔偿项目合法有据,依法应予全部支持
1、医疗费用系原告这一方所出,由两被告承担无可厚非。
2、任何一辆摩托车,在遭受时速达70余公里的货车撞击时,其损失可想而知,两原告只要求被告高开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酌情承担2000元的损失,并不为过。
3、交通费用、火化费用、食宿费用,都是原告亲属为了卢国荣死亡的事而所花费的实实在在的费用,按照等价赔偿原则要求被告赔偿,于情于理于法都讲得过去。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讲到所有的人都有一死,都会发生这样的费用,因而不需要赔的道理,令本代理人不敢苟同,如果是这样,那你又为何认可死亡赔偿金呢?反正所有的人均有一死啊!
4、卢国荣的死亡对卢家人的伤害是可想而知的,罗玉娥年逾八十,却要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卢鹭萍年方十岁,却要承受幼年丧父的折磨,我们无法想象一个80岁的老母亲将要怎样才能度过一个凄凉的晚年!我们不敢想象一个10岁的小孩在失去父亲后将要承受何种磨难!两原告却只要两被告承担区区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难道这也算高吗?
5、被抚养人卢鹭萍和被赡养人罗玉娥的生活费用,以及卢国荣的丧葬费用,均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计算的,因此,请求法庭予以支持,至于罗玉娥的赡养费,因为她还有一个女儿,折半算即可。
以上意见,请审判员充分考虑。谢谢!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吴之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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