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1年6月28日,崔某清的姐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1]刑字第046号《委托协议》,吴之成律师接受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的委派,免费担任崔某清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二审辩护人。
崔某清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检刑一诉(2011)第16号起诉书指控:2010年7月15日,被告人崔某清从湘潭打工回宁乡家中“双抢”,为方便晒谷及保护禾场,遂在禾场周边砌围墙,但因占据旁边部分马路遭到同组村民的反对。2010年7月16日晚上,同组村民王某、崔某东等人将其所砌的围墙踢倒,后村干部进行协调并未取得成效。次日,被告人崔某清继续砌围墙,晚上8时许,被害人龙某明在听到同组村民崔某明说到此事后,提出自己去找被告人崔某清调解。被害人龙某明到达被告人崔某清家后扳掉围墙上两口砖并喊被告人崔某清出来理论,被告人崔某清出来时从卧室拿了一把杀黄鳝用的钻子,朝被害人龙某明胸部、头部一顿乱刺。被害人龙某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龙某明系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清持钻子捅刺被害人龙某明胸、腹部,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崔某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梅、金某湘、黄某莲经济损失人民币137739元。
法院宣判后,崔某清的家属觉得法院判得偏重,决定聘请吴之成律师担任崔某清的二审辩护人。吴之成律师有感于崔家人的困境和痛苦,遂决定免费担任崔某清的二审辩护人。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所谓的打通关系,只会赔钱又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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