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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梁某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一审、二审和执行阶段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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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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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1113日,梁某才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1]民字第018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一审、二审和执行阶段的代理人。

梁某才之妻贺某香因胰腺炎、胃炎、肝脏多发性囊肿而分别于2005921日~926日、200635日~311日、2007527日~62日入住湘雅三医院诊治。200829日~219日、20081023日~111日、2010613日~621日又因慢性胰腺炎急性发作、胰腺炎多发性囊肿、多发性肝囊肿而入住湘雅二医院诊治。2010129日~1225日再次入住湘雅二医院时被诊断出胰头癌并双肺转移、全身多处骨胳转移、肝转移、Ⅱ度呼衰。201112日因医治无效在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病故。

梁某才认为,由于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没有及时诊断出病因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诊治,导致其妻错失了最佳手续治疗时间而在短短的一个月之内病故,两医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特委托吴之成律师寻求法律救济。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医生的业务不精湛,会导致病人失去健康甚至生命;律师的业务不精湛,亦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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