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1年1月13日,梁某才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1]民字第018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一审、二审和执行阶段的代理人。
梁某才之妻贺某香因胰腺炎、胃炎、肝脏多发性囊肿而分别于2005年9月21日~9月26日、2006年3月5日~3月11日、2007年5月27日~6月2日入住湘雅三医院诊治。2008年2月9日~2月19日、2008年10月23日~11月1日、2010年6月13日~6月21日又因慢性胰腺炎急性发作、胰腺炎多发性囊肿、多发性肝囊肿而入住湘雅二医院诊治。2010年12月9日~12月25日再次入住湘雅二医院时被诊断出胰头癌并双肺转移、全身多处骨胳转移、肝转移、Ⅱ度呼衰。2011年1月2日因医治无效在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病故。
梁某才认为,由于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没有及时诊断出病因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诊治,导致其妻错失了最佳手续治疗时间而在短短的一个月之内病故,两医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特委托吴之成律师寻求法律救济。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医生的业务不精湛,会导致病人失去健康甚至生命;律师的业务不精湛,亦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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