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0年12月31日,屈某秋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民字第463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屈某秋与任某惠委托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任某惠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08年8月7日,其子大学毕业在家待业,屈某秋之夫称可以搞到公务员招干指标,1个要30万,任某惠同意先支付15万填表,待当年10月在公务员网上查询到结果,上班穿上警服后再付剩余的15万。同年8月19日,屈某秋之夫向任某惠出具一张收到15万元的收条,收条上写明“未办成退回”。
随后,屈某惠之夫将15万元交给瞿某辉。2009年5月19日,任某惠与屈某秋之夫就解决这一遗留问题达成一份协议。
屈某秋找到吴之成律师称,她与其丈夫早在2000年即在岳麓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且其前夫并没有将任某惠的款项交给她使用,她并没有从中获益,因此,对这笔债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吴之成律师详细解答了屈某秋心中的疑问,第二天,她再次找到吴之成律师,称没有吴之成律师的帮忙,她心理不踏实。
本案定于2011年3月2日在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认同你的为人,才能赢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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