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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屈某秋委托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0-12-31
浏览次数: 3877次

本网讯,20101231日,屈某秋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民字第463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屈某秋与任某惠委托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任某惠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0887日,其子大学毕业在家待业,屈某秋之夫称可以搞到公务员招干指标,1个要30万,任某惠同意先支付15万填表,待当年10月在公务员网上查询到结果,上班穿上警服后再付剩余的15万。同年819日,屈某秋之夫向任某惠出具一张收到15万元的收条,收条上写明“未办成退回”。

随后,屈某惠之夫将15万元交给瞿某辉。2009519日,任某惠与屈某秋之夫就解决这一遗留问题达成一份协议。

2010926,任某惠起诉到雨花区人民法院,要求屈某秋连带偿还13万元及利息。

屈某秋找到吴之成律师称,她与其丈夫早在2000年即在岳麓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且其前夫并没有将任某惠的款项交给她使用,她并没有从中获益,因此,对这笔债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吴之成律师详细解答了屈某秋心中的疑问,第二天,她再次找到吴之成律师,称没有吴之成律师的帮忙,她心理不踏实。

本案定于201132日在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认同你的为人,才能赢得尊重!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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