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0年12月24日,张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刑字第85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贾某在侦查阶段的代理人和一审审理阶段的辩护人。
2010年端午节,贾某在湘西自治州凤凰县南京大世界玩,当时距他十几米远的地方,有三四十个人老是盯着他,每人手里均拿有两把大砍刀,他担心这伙人要搞他,他拨通了老大滕某学的电话,讲了他所看到的情况,滕某学随即指示其上他的出租房等候。大约三十分钟后,滕某学开了一辆车叫了四个人过来,并要贾某等四人手持砍刀到南京大世界来,双方人马汇合后,因彼此之间有熟人,经过解释后才知是一场误会,贾某这一边人马正准备撤离时,对方有一个喝醉了酒的人,提刀飞奔过来朝滕某学一顿乱砍,双方随即陷入混战。此时,贾某听到一声枪响,对方有人中弹倒地,但不知伤势如何?贾某等人见势不妙,随即作鸟兽散。两个月后,贾某在凤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此案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人,不可凭主观好恶评判是非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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