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湖南腾顺保险公司与朱某元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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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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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日,湖南腾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顺公司)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民字第421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朱某元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2008年6月27日,朱某元向腾顺公司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腾顺保险代理公司现金40000元整。”2010年11月17日,吴之成律师向朱某元发出《律师函》,但其置之不理。2010年12月6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法院将择日开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0年12月7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凡事不可不认真,亦不可太认真!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