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王某诉胡某益等四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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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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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5日,王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民字第436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胡某益、郑某刚、赵某荣、翟某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2008年8月8日,王某将其私产租给胡某益等四人办幼儿园,双方约定,每年8月8日前,胡某益等四人交12000元租金给王某。2009年,胡某益将王某的一处房产私自拆毁,将一幢宿舍改成了厕所,且将所租的房屋未经王某同意转租给别人,同时,拒不按时缴纳租金,不得已,王某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胡某益等四人仍占地不走。王某只好起诉到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0年12月16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没有缘由的结论就是瞎胡闹!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