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长沙的律师,代理了哈尔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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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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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接手李某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申诉案纪实
编者按:一个北京的律师,代理全国各地的案件,不足为奇。一个长沙的律师,从南(长沙)到北(哈尔滨),与委托人素昧平生,不是亲戚,不是朋友,单凭一个电话,一份文书,即敲定一个涉案金额数百万计的案件的代理,是这个律师太牛?还是其拥有特殊的魔法,将委托人的魂儿勾走了?个中原因,当事人李某某做了最好的注脚:“吴律师年青,有活力,充满智慧,如果我的案件在三年前即聘请吴律师,华藏老人安养院就不会停业!华藏的老人们将快乐地享受和煦的阳光!”
——吴之成律师
本案背景:
2002年5月,来自长春的李女士以慈善为本,拟在哈尔滨市双城市兴建华藏老人安养院,免费收养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此善举得到了双城市民政局、双城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双城市发展计划局、双城市国土资源局、双城市规划局、双城市卫生局等行政部门的鼎力相助,李女士顺利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在双城市财政局家属楼北侧批给李女士22472.10M2土地建设安养院,其中,建筑面积4000 M2。同年6月12日,李女士与于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双方约定,于某某在同年6月份开工,同年10月25日竣工,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按每平方米520元+30元的利息计算工程价款,如李女士资金短缺,于某某得垫资兴建,不得停工,否则,一切后果由于某某承担。同年7月,于某某破土动工,同年10月,因资金短缺,于某某停工,据于某某自称,其完成了80%的工程。2007年7月10日,于某某向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赔偿其经济损失1728520.80元。2008年6月20日,该院作出[2007]双民一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判决李女士给付于某某工程对价999766.03元(已付的701300元除外),赔偿于某某各项损失86700元。李女士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于某某联合其他债权人申请双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华藏老人安养院的财产。该院经委托评估、拍卖,得款项400余万元,于某某采取各种手段将所有款项瓜分完毕,同时驱赶华藏老人安养院的老人们,并毒打李女士。同年7月,华藏老人安养院不复存在,原来在此安度晚年的老人们,留下一声叹息,带着两行热泪,依依不舍地离开了这片土地,只有那还没有完工的主要,以及坪上高耸入云的杂草,还在述说着昨天的故事!
接手本案经过
2010年10月7日7时29分,一阵急促的铃声,划破了清晨的宁静,将我从睡梦中拉醒。“喂!您好!请问是吴之成律师吗?”电话那头传来一个女人的声音,显得有点急切。随后她絮絮絮叨叨地讲了一下案情,我非常耐心地听她把事情的经过讲完,然后向她提了几个问题,但由于她本人亦是出于善心帮人家打这场官司,基于此,我要她把相关的判决书及案卷材料全部邮过来。没过两天,当我看到她给我邮寄的材料时,我惊呆了!一幢房子,于某某自己都在起诉状中承认只完成了80%的工程量,没有竣工验收,也一直没有交付给发包方使用,在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于某某与李女士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的前提下,在李女士口口声声强调涉案房屋质量不合格并申请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只是因为李女士为了向银行贷款之需,在相关手续并不齐全的情况下,因其博得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同情而办理了产权证,一、二审法院竟然以李女士已办理了产权证为由推定该工程为合格工程!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建设工程实施强制验收的原则,在于某某没有举证证明已经过验收的情况下,在其自认只完成工程量的80%的前提之下,原审法院怎么能随意推定该工程为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产品呢?!随着思考的深入,一、二审法院的错误之处逐渐浮出水面,因而也就有了最终打动岑女士和李女士内心的《民事再审申请书》(详情请见http://www.wzc888.com/list.asp?id=1224), 2010年10月19日,岑女士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了湘通律(2010)民字第347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李女士与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案的代理人。10月24日,吴之成律师飞赴哈尔滨,开始了李案的申诉之旅。
第一次见到李女士,她显得那样的苍老,眼窝深深地陷了进去,头发发白,穿着一身朴素的衣服,使我想起了在电视上经常看到的东北大妈。我不敢想象,也不愿意去想,原先身价百万的大善人李女士,如今一天只吃一顿饭,而且大多吃一个馒头充饥!可她对于某某,并没有刻骨的仇恨,相反,她还在反省自己的行为——之所以得到现在的果,是因为以前所种的因所造成的,现在,她愿意吃尽这些苦头,以救赎以前的过错!而当我了解到大善人岑女士,对自己,几年来不曾添置一件新衣裳,对他人,为了善的回归,却愿意为此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这是一种多么博大的爱!我的灵魂受到了莫大的震撼!我暗自发誓,一定要投入百分之二百的努力,让善尽早回归!
经过吴之成律师的百般努力,现在已将相关材料交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我们翘首以待好的结果出现!
这是一次洗却灵魂尘土的旅程!它使我明白:还有比金钱更值钱的东西,那就是大善!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永远也不要忘了,除了金钱之外,还有很多有价值的东西,值得我们去追求!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