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0年10月14日,曾某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非字第115号《非诉讼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调查人。
曾某某与吴某某于2010年7月23日通过一家房产中介机构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曾某某支付2万元的定金,同年10月13日之前支付37万余元,余款2万元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时交纳。同时吴某某口头承诺,房产证将在九月底十月初下来。曾某某交了定金后,越来越担心其交易安全,时常食不甘味,寝不安席。不得以只好寻求律师帮助。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涉及重大金额的交易,必须牢牢掌握着事态进展的主动,万不可为了所谓的“便宜”,而将主动权拱手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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