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网站首页 亲近之成 之成新闻 品牌形象 经典刑案 死刑辩护 精彩辩词 民案精粹 代理词集锦 聘请技巧
当前位置: 首页 > 之成新闻 > 新闻列表 > 详情

吴之成律师担任邓某某与安化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纠纷案的代理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0-09-13
浏览次数:

 

本网讯,2010913日,邓某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行字第008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安化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纠纷案的代理人。

邓某某系安化县平口镇花园村龙山组人,20079月在其住房旁边的林地上扩建了66.68m2的猪栏,没有办理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2008年,邓某某所在地拟招商引资建立以硅厂为主的工业园,2010年年初,平口镇政府多次与邓某某协商房屋拆迁的事,未果,2010910日,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向邓某某下达安国土资执告[2010]7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邓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邓某某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6.68m2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同一天,邓某某打电话要求吴之成律师担任此案的代理人,并预付了前期费用。913日,吴之成律师到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前往安化县平口镇,此案进入吴之成律师代理阶段。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想法之所以美妙,是因为没有遭遇任何矛盾冲突。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

Copyright 2009 www.wzc8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8003059号-2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和顺路洋湖公馆2期2栋8楼

电话:15084787048

技术支持:湖南鼎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