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0年9月13日,邓某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行字第008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安化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纠纷案的代理人。
邓某某系安化县平口镇花园村龙山组人,2007年9月在其住房旁边的林地上扩建了66.68m2的猪栏,没有办理相关的用地审批手续。2008年,邓某某所在地拟招商引资建立以硅厂为主的工业园,2010年年初,平口镇政府多次与邓某某协商房屋拆迁的事,未果,2010年9月10日,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向邓某某下达安国土资执告[2010]第7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邓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邓某某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6.68m2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同一天,邓某某打电话要求吴之成律师担任此案的代理人,并预付了前期费用。9月13日,吴之成律师到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前往安化县平口镇,此案进入吴之成律师代理阶段。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想法之所以美妙,是因为没有遭遇任何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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