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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担任刘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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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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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联手吴之成律师担任

涉案资金高达19亿余元的刘某组织领导传销案的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刘某来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涉案金额高达19.5亿余元,公安冻结资金9000余万元,涉案人员亦有8万之众。如此大案要案,刘某来却一直坚称其是无罪的。欲知结局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本网讯,2016114日,刘某来之子刘某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署湘岳律【2016】刑字第33号《委托协议》,委托杨金柱、吴之成律师担任刘某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刑诉【2016393号《起诉书》指控:20146月以来,被告人郭某杰、张某明、王某、李某芹、刘某来,张某、郑某敏、焦某、刘某兰、费某、王某艳等人以推销加拿大爱德华企业集团公司旗下“国际医药联盟(O24 PHARMA PLC)公司(公司董事长龚晓华,未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未在境内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和办公地点。公司网页宣传称公司主营研发和生产高科技的生物产品来造福人类,经营范围涉及金融、地产、能源、教育、传媒等投资领域。以下简称“O24”公司)的产品并赠送公司股票为名,以发展人员数和购单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秩序,积极开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运作模式是:一、设立会员入会门槛和发展下线方式。参与者必须缴纳5000元方可获取会员资格并取得会员帐号,通过登录“O24”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24plc.com”)的分红结算系统,并以相同方式发展新会员。新发展的会员帐号以左线、右线的形式分布并依次向下延伸,形成简单的金字塔型结构。二、推销商品。公司要求新会员加入应在“http//www.24plc.com”网页注册会员帐号,选择申购“O24”公司海豹油、抗压源、克通、雾霾清、克糖源、男之源等6款产品中一份产品。每购买一单,除可获得该司的一份产品外,还可赠送“O24”公司的原始股票500股。各被告人在发展新会员过程中,通过手机短信、QQ、微信等方式,宣称500股原始股票保守收益可达20倍,约100000元人民币,乐观收益可高达40倍。到2015730日,公司称“O24”股票己卖完,又推荐CNTV(加拿大国家中文电视台)的股权,变成购买“O24”公司产品送CNTV的股权,也是5000元一单买一份产品,另送600CNTV的股权。三、设立计酬、返利方式。一是设立推荐奖,即参与者每推荐一单公司直接奖励330元。二是设立对碰奖,即参与者成为会员后,可发展下线为左右2区,只要左右2区各有1单下线参与就算对碰,对碰一次奖励330元,扣除30元手续费,实际每次对碰奖金为300元,如左右2区发展平衡即可继续无限对碰,每个会员号可获得自己及下线会员所产生的对碰奖。对碰奖每月有2个结算期,公司结算部会在每月2次激活日(每月的14号和29号)后的15天内把奖金发至会员的银行卡内,1个会员号在1个结算期内所获的对碰奖以4万元封顶。三是设立报单中心及报单奖:会员之间没有设置等级制度,会员取得一定业绩后,经上线推荐可成为“报单中心”。成为报单中心后,即可以团队发展会员,集中收取下线会员报单资金,直接与公司人员联系报单,帮助公司发放产品和股权证。报单中心会员每报一单可获公司奖励报单费15元。

被告人郭某杰于20146月经人介绍成为“O24”公司会员后,发展被告人王某、张某明及王英剑(在逃)为其下线会员。后被告人郭某杰、王某、张某明及王英剑共同商量合伙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发展下线,由被告人郭某杰、张某明及王英剑负责宣传推广,被告人王某负责会员报单,所获奖金四人平分。被告人郭某杰、张某明、王某并通过现场讲课、手机微信、QQ等方式宣传“O24”公司的产品、奖金制度、运营模式,在全国各地极积发展下线会员,直接间接发展被告人李某芹、刘某来、张某、郑某敏、焦某、刘某兰、费某、王某艳等人成为下线会员。其中,被告人郭某杰以49个会员帐号直接或间接推荐会员帐号312184 个,直接间接发展会员人数达39316人,共推荐下线会员认购236444单,每单5000元,涉案传销资金共118222万元。被告人王某以51个会员帐号直接间接推荐会员帐号85141个,直接间接发展会员人数10968人,共推荐下线会员认购19454单,每单5000元,涉案传销资金共9727万元。被告人张某明以其女儿王琳名义注册25个会员帐号,以本人名义注册105个会员帐号,直接或1司接推荐会员帐号40735个,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人数4459人,共推荐下线会员认购15896单,每单5000元,涉案传销资金共7948万元。此外,被告人郭某杰、王某、张某明向公司统一报单,共同收取会员向报单中心帐号转入的6092万元报单款后汇入公司指定帐户。被告人郭某杰使用的户名为"郭某杰" "温某敏"、“高某霞”、“原某鹏”、“魏某红”5个帐户收取公司奖金4754100元,被告人王某使用户名为“刘艳华”、“陈广生”、“王某”3个帐户收取公司奖金753480元;被告人张某明使用“张某明”、“王某”2个帐户收取公司奖金2216430元。

被告人李某芹于201411月经被告人张某明发展成为“O24”公司会员,通过QQ和微信宣传“O24”公司的产品、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积极发展下线,同年12月份成为报单中心。期间,被告人李某芹以230个会员帐号直接或间接推荐会员帐号18235个,直接间接发展会员人数达3001人,共推荐下线会员认购20362单,每单5000元,涉案传销资金共10181万元。此外,被告人李某芹使用报单中心帐号收取会员报单款7076.5万元后汇入公司指定帐户,从公司获得返利224.112万元。

被告人刘某来于20151月经被告人郭某杰线下会员发展成为“O24”公司会员,并成为公司的报单中心,通过QQ和微信宣传“O24”国际医药联盟的产品、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积极发展下线,至20155月,被告人刘某来的妻子即被告人张某亦加入“O24”公司,帮助被告人刘某来将部分会员信息资料录入会系统注册会员,为下线会员解答疑问,寄送公司的产品、股权,登录被告人刘某来的会员帐号,摘抄、整理会员信息资料,共同发展下线会员。期间,被告人刘某来以390个会员帐号直接或间接推荐会员帐号22991个,直接间接发展会员人数达2909人,共推荐下线会员认购64136单,每单5000元,涉案传销资金共32068万元。此外,被告人刘某来使用报单中心帐号收取会员报单款8758.5万元后汇入公司指定帐户,从公司获得返利450.321万元。被告人张某以100个会员帐号直接或间接推荐会员帐号3590个,直接间接发展会员人数达669人,共推荐下线会员认购1176单,每单5000元,涉案传销资金共588万元。被告人张某还使用报单中心帐号收取会员报单款905万元后汇入公司指定帐户。

被告人郑某敏于20146月份通过被告人张某明发展,成为“O24”公司的会员,并成为公司的报单中心,通过QQ和微信宣传“O24”公司的产品、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积极发展下线。期间,被告人郑某敏以95个会员帐号直接或间接推荐会员帐号38652个,直接间接发展会员人数达6574人,共推荐下线会员认购11375单,每单5000元,涉案传销资金共5687.5万元。此外,被告人郑某敏使用报单中心帐号收取会员报单款2813.75万元后汇入公司指定帐户,从公司获得返利153.674万元。

被告人焦某于20147月经被告人郑某敏发展,成为“O24”公司的会员,并成为公司的报单中心,通过QQ和微信宣传“O24”公司的产品、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积极发展下线。期间,被告人焦某以其妻张某贤的名义注册95个会员帐号及自己名义注册38个会员帐号,直接或间接推荐会员帐号37734个,直接间接发展会员人数达6458人,共推荐下线会员认购4012单,每单5000元,涉案传销资金共2006万元。此外,被告人焦某使用报单中心帐号收取会员报单款2333.5万元后汇入公司指定帐户,从公司获得返利94.625万元。

被告人刘某兰于20146月经被告人郭某杰、张某明发展为“O24”公司会员,并成为公司的报单中心,通过QQ和微信宣传“O24”公司的产品、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积极发展下线。期间,被告人刘某兰以159个会员帐号直接或间接推荐会员帐号23887个,直接间接发展会员人数达4488人,共推荐下线会员认购12672单,每单5000元,涉案传销资金共6336万元。此外,被告人刘某兰使用报单中心帐号收取会员报单款2031.3万元后汇入公司指定帐户,从公司获得返利153.816万元。

被告人费某于20151月经被告人刘某兰发展成为“O24”公司会员,并成为报单中心,通过QQ和微信宣传“O24”公司的产品、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积极发展下线。期间,被告人费某以75个会员帐号直接或间接推荐会员帐号5273个,直接间接发展会员人数达1304人,共推荐下线会员认购4592单,每单5000元,涉案传销资金共2296万元。此外,被告人费某使用报单中心帐号收取会员报单款1318.7012万元后汇入公司指定帐户,从公司获得返利100.368万元。

被告人王某艳于20153月份经被告人费某发展成为“O24”公司会员,201510月成为么司报单中心,通过QQ和微信宣传“O24”公司的产品、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积极发展下线。期间,被告人王某艳以72个会员帐号直接或间接推荐会员帐号939个,直接间接发展会员人数达268人,共推荐下线会员认购1427单,每单5000元,涉案传销资金共713.5万元。此外,被告人王某艳使用报单中心帐号收取会员报单款74.0001万元后汇入公司指定帐户,从公司获得返利43.9515万元。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杰等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来等人认为,其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宣告其无罪。

本案尚在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6115

 

吴之成律师语录:财富涌现时,谨防豺狼出现!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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