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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担任吴某故意杀人案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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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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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

吴某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一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打架很容易打出人命,有时,不管你直接参与打人,还是站在旁边壮人声势,都有可能被指控为故意杀人,所以,还是远离打架为好。

 

本网讯,2016929日,吴某成之父吴某长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6】刑字第29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吴某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吴某成涉嫌故意杀人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至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新检公诉刑诉【2016318号《起诉书》并指控:20165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成和孟某、吴某兴、吴某明、谢某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新化县梅苑开发区"忆口香龙虾店"吃夜宵。其间,吴某成拿起塑料凳子砸到地上后弹到被害人吴某利、陆某涛和王某军、王某宝等人桌前,陆某涛等人并未理会。谢某军听到响声后,以为吴某成与陆某涛等人发生了争吵,就起身走到陆某涛等人的桌前高声大叫。吴某成也对着陆某涛、吴某利等人大喊大叫,并拿出匕首威胁,但被孟某劝住并将匕首拿走。于是,吴某明就向陆某涛等人敬酒表示歉意,但被婉拒。吴某明认为失了面子,就将自已吃夜宵的桌子掀翻,并与吴某成冲进"忆口香龙虾店"内寻找凶器。见此,卓某岱(系王某宝的朋友)就去结账准备离开。王某宝也跟着卓某岱走到了店门口,吴某明就朝王某宝打了几下,王某宝没有还手。孟某就将吴某明摔翻并将其从王某宝身边拉开。而陆某涛见吴某明动手打王某宝,就拿出随身带的匕首向孟某与吴某明刺去,于是,双方发生了打斗。王某宝、吴某利两人见吴某兴、谢某军用塑料凳子砸陆某涛,也上来帮忙。孟某见陆某涛拿了匕首,就拿着从吴某成处抢来的匕首,朝着吴某利连续挥舞,吴某成、吴某明两人也殴打了吴某利。吴某成、孟某、吴某明、吴某兴与陆某涛、王某宝双方互殴。孟某用匕首将王某宝、陆某涛两人刺伤,陆某涛用匕首将吴某成划伤。孟某伤人后与吴某兴逃离了现场。吴某成见自己受伤,又跑到"忆口香龙虾店"内拿来一把菜刀,对着王某宝、陆某涛等人吼道:"你们来一个我砍一个。"后吴某成与吴某明一起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利系被他人持长扁类锐器刺中右锁骨上窝,造成上腔静脉破裂、急性大失血而死亡。谢某军左前臂上段桡侧弧形缝合创口长度达17.5厘米,伤情鉴定为轻伤。陆某涛右面部的纵形缝合瘢痕长度达9厘米,伤情鉴定为轻伤。王某宝右胸的斜形缝合创口长度达13.5厘米、且轻度休克,伤情鉴定为轻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吴某成认为,他当时喝了很多久,双方都来了几个人在那打群架,他根本就不知道打了哪些人,起诉书说他打了死者,这个可能与事实不符。另外,他说人不是他杀死的,他手里当时没有刀,他也没有杀死他的故意,起诉书指控他犯故意杀人罪,他不服。

本案尚在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6930

吴之成律师语录:一味追求面子的人,最终有可能既丢了面子,又丢了里子。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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