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证据见分晓
文/中国刑辩专家:吴之成律师
长沙著名刑辩专家吴之成律师按:本案源起于2017年-2018年,罗英陆陆续续将250余万元资金(起诉金额)转账汇给戴萍,再由戴萍转账到鲁丝处获取固定利息,后鲁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发,这笔巨款打了水漂。罗英起诉至法院,要求戴萍支付250余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一审法官在组织双方法庭辩论之前,明确提到本案的焦点是:本案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如果是民间借贷,那风险由被告戴萍一方来承担,反之,则由原告罗英来承担相应的损失。然而,原告罗英及其两位代理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仍不约而同地说本案是委托理财关系!当时原被告及旁听人员均觉得本案原告罗英输定了,可未曾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最终仍判定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由此拉开了二审的序幕。
本律师以为,证据乃诉讼之王,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容不得你法官枉法裁判!为了调取证据,本律师客服重重困难,先后前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现在的情况是:万事俱备,只等开庭!
(注:本文除吴之成系真名外,其余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戴萍案二审证据目录及证明目的
第一组证据:罗英及其关联人员对其与戴萍经济往来的性质进行认知判断方面的证据
证据1、罗英2019年7月25日向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先向被告转账17万元“委托其理财”)(见一审卷P7)…………001
证据2、罗英2019年8月8日向法院出具的《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原告罗英……将家中全部资金交由被告戴萍,“委托其投资理财”,同时,原告还从银行借贷了大量资金“委托戴萍理财”)(见一审卷P3) ………………………………………………………002
证据3、罗英2019年9月24日向法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戴萍“民间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见一审卷P23) …………………………………………………………………004
证据4、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4日《民事审判笔录》(原告向法庭陈述:2019年8月9日……在戴萍的说服下“委托戴萍继续理财”。)(见一审卷P269) ……………………………………006
证据5、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4日《民事审判笔录》(原告向法庭陈述:我们认为是“委托理财关系”。……在戴萍的说服下“委托戴萍继续理财”。)(见一审卷P278) ………………008
证据6、罗英2019年10月5日向法院出具的《原告罗英诉被告戴萍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补充意见》(这反映了“我委托戴萍投资理财”是有偿的;鲁丝案与“我跟戴萍之间委托理财关系”无冲突。)(见一审卷P288) …………………………………009
证据7、罗英2019年10月10日向法院出具的《原告罗英诉被告戴萍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补充意见》(这反映了“我委托戴萍投资理财”是有偿的;鲁丝案与“我跟戴萍之间委托理财关系”无冲突。)(见一审卷P294) ………………………………011
证据8、罗英2019年10月31日向法院出具的《罗英诉戴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第二次开庭后补充证据》(原告与被告纠纷案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鲁丝案与“原被告双方之间委托理财关系”无冲突。)(见一审卷P303) …………………014
证据9、原告罗英的代理人2019年9月24日向法庭陈述:罗英确实将253万余元“委托理财款”汇入被告账户。(见一审卷P267)…………………………………………………………………015
证据10、原告罗英的代理人陈生2019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交的《代理词》(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委托理财关系”;原被告双方“口头委托理财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之前曾“数次委托被告理财”)(见一审卷P282) ………………………………………………016
证据11、原告罗英的代理人章忠2019年9月24日向法院提交的《原告罗英诉被告戴萍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原告与被告在事实上形成了 “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原告与被告在口头上已达成了“委托理财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理财关系”)(见一审卷P295) ……………………………………………………018
证据12、证人王雨2019年10月24日向法庭证实:他几年前就知道他姑姑罗英委托他妈妈戴萍理财的事情,2018年时,罗英跟他说,她委托他妈妈理财的事情出事了,罗英还说她已经跟鲁丝对接了。(见一审卷P276) …………………………………………020
证据来源:以上证据来源于本案一审卷。
证明目的:原告罗英、罗英委托的两位代理律师陈生和章忠,以及证人王雨均说罗英与戴萍之间的往来属于委托理财关系。
第二组证据:罗英向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时提交的材料
证据13、罗英2019年1月9日写的《报案书》……………022
证据14、罗英2019年1月16日写的《说明》……………024
证据15、罗英提交的部分招商银行的交易记录(因罗湖区法院复印机出了故障,还有部分银行交易记录没有复印)……………026
证据来源:本律师2020年5月18日复印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鲁丝案《诉讼证据卷三》
证明目的:一是罗英2016年8月即与鲁丝认识,罗英在一审庭审时辩称她之前与鲁丝没有打过交道,不认识鲁丝的说法不能成立;
二是2018年4月起,罗英即与鲁丝全面对接她通过戴萍转汇至鲁丝的全部款项(罗英在《报案书》中自认“鲁丝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27日共骗取我本人人民币437.9392万元”。但从罗英提供的招商银行流水来看,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29日罗英全部都是通过戴萍转给鲁丝,她本人没有转一分钱给鲁丝,罗英直接给鲁丝转钱的时间是2018年8月3日到10月29日);
三是罗英也讲到鲁丝要她把资金投入到鲁丝的公司做“干股”,保本返利,领取固定利息,并保证本金,这说明戴萍跟罗英讲的保本返息,并不是戴萍在那自作主张,而是如实向罗英反映了她受罗英的委托将资金投入到鲁丝处的有关投资理财的情况;
四是罗英在《说明》中自认她从鲁丝处退回本金43万元,这与她跟戴萍在微信中讲到她已从鲁丝处退回部分本金的事实相吻合。
第三组证据:鲁丝、熊琴、王燕等三人的言词证据
证据16、鲁丝2019年4月27日讯问笔录…………………035
证据17、鲁丝2019年4月28日讯问笔录…………………040
证据18、熊琴2019年3月13日询问笔录…………………044
证据19、王燕2019年7月26日询问笔录……………………047
证据来源:本律师2020年5月18日复印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鲁丝案《诉讼证据卷一》
证明目的:鲁丝、熊琴、王燕等三人均讲到鲁丝要熊琴等受害人以“干股”的形式投资,投资人按照投资金额及周期确定的利息固定收取回报,保本且固定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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