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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担任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辩护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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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

张某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民间借贷,自古有之,今犹为甚。为规范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硬性保护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防止此类行为不加节制地实施从而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又对吸收过多公众存款的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苛以刑责。这说明如果没有给老百姓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对此类行为就不应苛以刑责。具体到本案,张某军将鑫田公司吸收的存款在公安立案之前已全部清退,这说明他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依法不应当以犯罪论处。不知各位以为如何?

 

本网讯,20151122日,张某军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5】刑字第35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审辩护人。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株天检公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军于201472日和20141017日先后担任株洲市鑫田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田公司)和湖南鑫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20148月份开始,张某军在明知鑫田公司不具备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仍以高利息、高收益为诱饵,通过对公众进行宣传,采取以鑫淼公司为借款方、鑫田公司为担保方、投资人为出资方等方式,先后向88名群众吸收了存款658万元,收取3名职工投资款22.5万元,在鑫田公司自主清退客户投资款后又与又与5名客户续签合同吸收存款43万元,以上合计吸收公众存款723.5万元,吸收的资金部分被用于鑫淼公司租赁林地、种植苗木等,部分用于购买车辆和鑫田公司场地装修、支付房租、员工工资及客户利息等。截止2015422曰,鑫田公司累计还本付息627.6141万元,其中归还本金599.5万 元,支付利息28.1141万元。至今尚有13名群众的存款没有清退,该部分人员的存款本金合计为124万元。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张某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事实。

为此,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诉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张某军的刑事责任。

张某军认为,鑫田公司在他的主持下已自主清退客户投资款,后面王某元等人与5 名客户续签的合同所吸收的存款与他无关,此时他根本就没在公司,他也不知道此事,是王某元等人背着他搞的。

本律师以为,依照刑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属于行为犯,只要满足三条件之一,即构成犯罪。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保护民间借贷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司法解释,又让老百姓误以为向公众借钱或者融资亦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毕竟,在老百姓的眼里,向一个人借钱,是借;向数人甚至是众人借钱,亦是借;向熟人借钱,是借;向陌生人借钱,亦是借。他们根本就不会去想,向不特定多数人借钱借多了,就会构成犯罪。正因为如此,在对本案进行分析评判时,本律师以为,当被告人已将吸收进来的款项全部清退完毕之后,本案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至少也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51123

 

吴之成律师语录:委托,即是一种信任,我们应以实际行动对得起这份信任。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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