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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担任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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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张某强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张某强在一家投资公司中从事出纳一职,他按照老板的指示存、取款和转款,他没有从中获取一分钱的额外的报酬,他坐牢了,他想不通,本律师也想不通,但愿这类想不通的案件,还是少点为好。

本网讯,20151029日,张某强的妻子锁某歌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5】刑字第32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张某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审查起诉和壹审阶段的辩护人。

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荷公(经)刑诉字【2015217号《起诉意见书》经侦查查明, 2014620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辉从原湖南瑞如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某朝手中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公司并登记注册,公司名称:湖南瑞如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叁什万元整,经营范围: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财务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项目投资与实业投资。2014620日至1220日,刘某辉聘请了公司经理侯某阳、会计牛某、出纳张某强及刘某、梁某莉、文某华等业务员,虚构投资洛阳报砼混泥土公司项目需要资金,许以1.2-2分高额月息为手段,共向不特定群众集资诈骗金额达540万元,其中报案核实的有邓某萍、冯某、胡某红、李某珍、张某英、曹某林、刘某民、龙某泉、罗某池等44人。犯罪嫌疑人张某强在湖南瑞如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出纳期间,按照刘某辉的指示,对受害人投资的钱款进行转账,协助刘某辉控制公司的营运,湖南瑞如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资金转出均由张某强进行操作,张某强获利3万余元。刘某辉实际将大部分投资款用于个人消费、归还欠款等用途,采取"拆东墙补西墙"方式支付高息等,造成巨额损失,至案发时刘某辉名下无资产,无力偿还投资款,给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根据投资管理合同记录,犯罪嫌疑人刘某辉分别向44名受害人骗取金额合计540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强为协助刘某辉犯罪的共犯。

张某强告诉本辩护人,20147月,湖南瑞如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如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辉打电话要他到株洲来为他打工,并承诺给他每月开4000元工资,另加2000元生活补助时,他本人并没有立马做出决定,而是在看了刘某辉公司的公司执照(注册资金3000万元)、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又亲自到株洲瑞如厚公司考察,觉得该公司组织机构建全,各部门都有,有经理室、财务室、行政办公室、风控室、会议室、客户经理办公室等,员工也很多,将近20人,感觉公司很大,很像样,很气派,而刘某辉要他做的又是存取钱这类司空见惯的活,与违法犯罪行为又完全扯不上边,他才最终做出了脱离出租车岗位,前往瑞如厚公司上班的决定。他来了后担任出纳一职,他的职责就是存、取钱和刷POS机。

本辩护人以为,根据起诉意见书查明的事实,和张某强的陈述,张某强不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尚在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51030

 

吴之成律师语录:尊重和保障人权,离不开法律的理性。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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