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刘某山涉嫌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刘某山贩卖毒品案,从其讲述中,不排除他知道刘某洋要他运送毒品的可能,但办案民警将自身的推断强加于刘某山,杜撰刘某山加价贩卖给刘某洋的事实,则已完全偏离了依法办案的轨道。出现如此结果,刘某山、办案民警,还有那个在侦查阶段即已介入担任刘某山辩护人的律师,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愿不再有类似的情况出现。
2015年7月7日,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与唐某微签订湘岳律【2015】刑字第25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刘某山涉嫌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邵检诉一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英于2014年10月15日从福建家里携带45万元现金和被告人雷贤阳(其男友)驾驶她的牌照为湘AT2D80福特翼虎小车从福建赶往湖南祁东县。次日在祁东县境内的S317马路边杨某英将一个装了45万元现金的鞋盒子交给被告人刘某洋。刘某洋通过13548897777的手机与被告人刘某山的手机13787344838进行联系,刘某洋将该批购毒款交给刘某山,刘某山联系"文总"(另案处理),欲以23元每粒的价格购买18000粒麻古,再转手以24.5元每粒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洋。因刘某山一直没有联系到毒品麻古的货源,刘某洋安排杨某英和雷贤阳住在祁东县的“一洲国际大酒店”一房间等候。10月16日至20日,杨某英不断催促刘某洋早点交货,期间刘某洋分两次一次给了5粒、一次给了10粒麻古给杨某英与雷贤阳吸食,因刘某洋一直没有交货给杨某英,期间杨某英和雷贤阳驾车回到邵东县的租房。2014年10月19日晚20时许,杨、雷二人再次返回到祁东县,雷贤阳用其身份证在祁东县“一洲国际大酒店"开了8508房间。10月21日凌晨4时许,在祁东县“一洲国际大酒店"后面的马路边,刘某山将一个黑色的布袋交给刘某洋,刘某洋接过布袋后随即联系杨某英,在马路边的湘AT2D80福特翼虎小车旁,刘某洋将该布袋(内装有9坨塑料薄膜包装的麻占,每坨2000粒共计18000粒)交给坐在副驾驶位的杨某英,杨某英和雷贤阳接到毒品后,驾车到邵阳县五峰铺镇接到杨斌(杨某英的侄儿子),三人驾车回到邵东县租房,在邵东县小贵族幼儿园旁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杨某英的提包内缴获毒品麻古可疑物9坨,经称量净重1.67千克。
经鉴定:收缴1.67千克的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 16%。
刘某山在本辩护人会见他时声称,他因经济紧张借了刘某洋几千元钱,刘某洋一直逼他还钱,刘某山还不起,后刘某洋要他帮他送样东西给他俩都熟知的一个朋友,欠的钱就不要他还了,他照做了,他把东西交给那个朋友后,那人放了一个袋子到了车的后备厢里。他称一开始他根本就不知道里面装的是毒品麻古。后来公安审问他时,他将这一情况如实讲了,但警察根本就不听他的,也不将其记录在讯问笔录当中,而是根据刘某洋的口供,以查获的麻古粒数和刘某洋的进货价格,算出总毒资款,将刘某山借刘某洋的几千元钱当作利润予以剔除,再除以查获的麻古粒数,从而得出刘某山的“卖出价”。本辩护人问他公安有无对他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他说公安打得很厉害,他被打得受不了才被迫签字的,本辩护人问他到了看守所后的口供是否与以前的一致,他讲是一样的,本辩护人问他为何不把事实真相讲出来,他说公安威胁他,如果他翻供,就把他提外审,他害怕以前的遭遇,就只好屈从了。本辩护人问他,他老婆在侦查阶段为他请律师时公安在看守所里做了几次讯问笔录,他说只做了一次。本辩护人问他那个律师会见了他之后所做的讯问笔录与以前的是否一致,他说是一样的,本辩护人问他那个律师有没有跟他讲涉及提外审如何应对的问题,他说完全没有,听到这,本辩护人只能感叹,无知的律师真的害死人!
本案已到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阶段。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5年7月9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以专业的名头,干冒牌的勾当,无异于一个超级诈骗犯,可耻!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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