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李某涉嫌制造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通过毒品而维系的情感,势必会结出毒果。李某因畸恋而与涉毒案结缘,已给她的人生增添了一道不可磨灭的伤疤。本辩护人在为李某惋惜的同时,亦奉劝各位涉毒类朋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本网讯,2015年7月10日,李某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5】刑字第26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李某涉嫌制毒毒品案的一审辩护人。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津检刑诉【2015】 42号《起诉书》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安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某从互联网、书本学习制毒技术、购买制毒设备、原料,先后在津市某小区2栋309室、某花园C栋1单元202室、某公租房南栋203室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13 年12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颜某香与张某安在某公租房南栋203室共同生活期间,明知张某安制造毒品、为张某安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做为制毒原料。张某安共制造毒品276.29克,其中李某参与制造毒品共计92.01克,颜某香参与制造毒品11.32克。
李某称,她根本就不知道张某安在制造毒品,她帮他买咖啡因和香精等物品,也是基于她与张某安两人系恋人关系,她觉得此种情况下指控她涉嫌制造毒品,很冤。
本案尚在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5年7月11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远离毒品,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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