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唐某忠涉嫌猥亵儿童罪案的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猥亵儿童类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经受法律审判的同时,还得经受道德审判。由于人的情感倾向问题,这类案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很容易偏离客观公正的轨道,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而这,是严重背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作为辩护人,不仅要让法庭的审判回归事实本身,更要让法官包括普通民众平和地接受事实真相的归位,如此,方能让被告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本网讯,2015年5月26日,唐某忠之子唐某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5】刑字第20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唐某忠涉嫌猥亵儿童罪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经会见得知,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份,唐某忠在永州市江华县某小学任教期间,在其住所及学校厕所内先后两次要其学生唐某某用手摸、用嘴舔他的生殖器等方式猥亵唐某某,但警察不按他讲的如实记录,一个劲地说小女孩讲他有四次猥亵行为,而且讲他有一次用手摸了她的私处、用生殖器顶了她的阴部。他不肯签字,警察威胁他,他的血压骤升,心脏病也患了,然后稀里糊涂签上了名字。他说他现在也不知道怎么办了。我要他在警察下次提审他时,一定要把真实情况讲出来,要他坚持、坚持再坚持,同时告诉了他一些应对的方法。
本案尚在永州市江华县公安局侦查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5年5月27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事实真相的维护者,事实真相才能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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