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曾某美
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曾某美涉嫌故意杀人案,曾某美家属对一审辩护律师的评价是认真负责,只是最后关头没跟进好,因而被判了死缓。本辩护人经研究案情后认为,一审律师没有深入研究现场勘验笔录中两条长长的刹车痕迹,没有及时修正被告人曾某美的不利口供,导致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才是本案的致命七寸!
本网讯,2016年6月13日,曾某威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6】刑字第018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父亲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曾某美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美故意驾驶小货车撞击曾某均驾驶的摩托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曾某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曾某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曾某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均、舒某秀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被告人曾某美不服该判决,以其没有撞死曾某均他们的主观故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系定性错误为由,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尚在二审之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6年6月15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 天生的缺陷,很难用后天的努力去弥补。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