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网站首页 亲近之成 之成新闻 品牌形象 经典刑案 死刑辩护 精彩辩词 民案精粹 代理词集锦 聘请技巧
当前位置: 首页 > 之成新闻 > 新闻列表 > 详情

吴之成担任汤某贩卖毒品案辩护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6-04-19
浏览次数:

吴之成律师担任

汤某贩卖毒品案二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汤某贩卖毒品上诉案,汤某本人对贩毒事实不持疑异。本律师原本不想接手此案,毕竟,本案事实部分没有辩护空间,而法律适用方面,也只是法官量刑偏重,没有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此种情况之下,二审很难改判。然而,当汤某的儿子找到本律师,讲到他妈的悲惨遭遇时,本律师本着审慎原则,再次深入研究本案。天道勤酬。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汤某贩卖甲基丙苯胺不足10克但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在本案二审期间刚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生效实施!还是那句话,机缘,属于有心追求的人。

 

本网讯,2016419日,童某轩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6】刑字第013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母亲汤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汤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天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

20151020日左右,被告人汤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南墙湾67号三楼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智(另案处理)。

2015113日,被告人汤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南墙湾67号三楼楼下欲将1克甲基苯丙胺和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徐某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和住所查获白色晶体若干, 红色药丸13.5粒。

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6.95克,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净重1.2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系国家禁止贩卖的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汤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汤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庭审中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汤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汤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本案现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6419

 

吴之成律师语录:机缘,属于有心追求的人。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

Copyright 2009 www.wzc8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8003059号-2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和顺路洋湖公馆2期2栋8楼

电话:15084787048

技术支持:湖南鼎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