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赵某涉嫌放火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 当心中的积怨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疏通发泄时,冲动的魔鬼随时都有可能危及你我的安全。我们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亦应反省、检讨自己的功过是非。
本网讯,2016年4月17日,赵某求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6】刑字第011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儿子涉嫌放火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赵某涉嫌放火罪一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5年1月26日晚上,被告人赵某在湖南省邵东县县城“夜上海”歌厅唱歌,结账时,因身上带的钱不够,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被工作人员打伤。经司法鉴定,赵某构成轻伤二级。赵某报案至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中心派出所,但一直未予处理。为此,赵某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仍无功而返。2015年4月18日19时许,赵某在邵东县火厂坪镇祥隆村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妻子陈某艳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了妻子。赵某的父亲认为赵某太过分,教训了赵某,赵某认为社会对其不公,便产生报复心理。当晚20时38分,赵某驾驶摩托车携带砍柴刀、打火机等作案工具赶至邵东县县城“夜上海”歌厅,驾驶摩托车冲进该歌厅大堂对歌厅吧台进行连续冲撞,后又持砍柴刀对摩托车油箱进行砍击,将汽油放出,又对歌厅内部设施进行打砸,尔后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这次放火导致歌厅服务员童某某、许某某死亡,容某某、张某某、简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受伤及大量财物损毁。经鉴定,死者童某某、许某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容某某、张某某、简某某因火灾受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某、张某某因火灾受伤,评定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主观恶性深,作案手段极端,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属罪行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赵某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赵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某上诉称,他在“夜上海”被打成轻伤报警后,警方一直未予处理,他多次向相关部门上访反映也没有结果,为此,他不得不自己去找歌厅老板解决此事。为给自己壮胆,他确实把摩托车开进了歌厅并连续撞击了吧台,用柴刀把摩托车油箱砍坏了。他担心老板安排人员打他使得他不得不放火而殃及无辜的人时,他又来回在歌厅走廊上一个包厢一个包厢地敲门要里面唱歌的人往外面跑。没过10来分钟,他看到有几个人拿棍棒从吧台后门进来了,他见状立马点燃了汽油,歌厅瞬间成了一片火海,众人纷纷往消防通道涌了过去,然而,不幸的是,消防通道的出口被封死了,悲剧发生了……
赵某称,他并不是一个丧尽天良的人,他在放火之前,已对歌厅包厢的人进行了警告劝离,主观上不想伤及无辜。除此之外,他还有自首情节,也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但原审判决仍判处其死刑,量刑畸重。
本案将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6年4月17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终结邪恶,首先得去除滋养心魔的土壤。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