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伟涉嫌盗窃罪案的辩护人
本网讯,2015年3月5日,房某娇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5】刑字第007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蔡某伟涉嫌盗窃罪一案在审查起诉和壹审阶段的辩护人。
永州市东安县公安局侦查查明,蔡某伟是某网站的平台管理员和实际经营者。该网站系营利性网站,主要面向全国各地的网吧销售游戏点卡。2013年12月,蔡某伟与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梦幻网吧业主梁某军通过QQ聊天,达成游戏点卡买卖协议,双方约定梁某军到蔡某伟的网站开通帐户,向蔡某伟购买游戏点卡,价格为每1000元人民币购买1070元点卡,每5000元人民币购买5400元点卡。从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9月7日,梁某军共向蔡某伟汇款141次,总金额845000元。蔡某伟在梁某军进行点卡业务的交往中发现梁某军在点卡管理方面疏忽大意,有机可趁。因而于2014年2月21日到2014年9月6日期间,先后99次利用管理员权限,秘密从梁某军在该网站平台上的帐户划走330元到760元不等的点卡,划走的点卡总数53653元,价值人民币约5万元。2014年9月6日晚上,梁某军无意中发现自己帐号里点卡被蔡某伟划走了,9月7日,梁某军在QQ上向蔡某伟提起此事,蔡某伟不承认该事,并用管理员权限将梁某军的帐号禁用,以销毁证据,试图蒙混过关。在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蔡某伟于11月28日主动将56000元人民币通过银行汇款返还给受害人。
该局认为,蔡某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涉案金额巨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移送审查起诉。
蔡某伟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当属于侵占的范畴,在其已退还对方财产的情况下,不宜以犯罪论处。
本辩护人认为,两者均有一定道理,具体如何,还得细细研究。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5年3月6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没有怜悯心的人,不可能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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